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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诉讼路讨不回血汗钱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三年诉讼路讨不回血汗钱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窗口 三年诉讼路讨不回血汗钱 湖南宁乡县青山桥乡石桥村 傅作件   我叫傅作件,湖南宁乡县青山桥'...

三年诉讼路讨不回血汗钱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窗口

三年诉讼路讨不回血汗钱
湖南宁乡县青山桥乡石桥村 傅作件
  我叫傅作件,湖南宁乡县青山桥乡农民。1998年9月,我与家乡40多个农民一同来到广东省梅田矿务局七矿挖煤,并与七矿签订了《采煤承包合同》,我和该矿矿长刘振斌分别为矿方和民工方的合同签字人。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从本采区采掘开始至收尾为止。在合同履行中,根据上级的指示于1999年7月15日关闭该矿,由矿方中止合同,我按矿领导要求停止采掘和疏散了民工。自该矿关闭后,我多次向矿方索要拖欠我方的民工工资43万余元,而七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广东省梅田矿务局以种种理由拒付。迫于无奈,我不得不于2000年12月向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2001年9月21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七矿支付我方民工工资43万元。七矿自认理亏,没有上诉,但梅田矿务局局长曾庆思因该案在诉讼中查封的房屋有他一套,于是大发雷霆。他多次公开声称:“花几十万元,也要拖死他,我就不信搞不赢一个民工。”于是,他指令矿务局提起上诉,韶关市中院于2001年12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2年7月,乐昌市法院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梅田矿务局再次上诉;2002年11月,韶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七矿支付傅作件等民工工资43万元及其利息,梅田矿务局承担连带责任。
  三年艰难的诉讼,虽然法律还了我们一个公道,但韶关中院却没有真正执行所作判决。韶关中院声称,原来由乐昌市人民法院因此案而冻结的梅田矿务局房产广州花都市花城路56号已经抵债,与本案无关。事情十分凑巧的是,韶关中院在判决我方胜诉不久,便裁定梅田矿务局依法破产,对支付我们工资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我们40多位民工至今没有要到一分钱。为此,我多次向韶关市委、市政府反映,但没有任何结果。
  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农民工,如今只有流着辛酸的泪水。我们应该怎么办?
  湖南宁乡县青山桥乡石桥村 傅作件等40多位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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