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参与此中来
第16版(热点与对话)专栏:
多方参与此中来
李楯
能不能在一些地方试行国家财政出费用,中央和省、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出规则、立标准,专司监督检查,省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设专人负责,而把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给律师去办呢?一种说法认为,现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只拿较少的工资就可以办案,而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去办案需要更多的费用。但是在一个流动的社会里,法律援助机构有什么办法以低工资收入把和律师事务所里有着高收入的律师水平相同的律师长久留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呢?
要使所有的执业律师在收入比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少的情况下都承担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工作,只有设立制度,使每年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执业律师的应尽义务。同时,表彰那些奉献更多的律师。
应该准许非政府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准许大学法律专业的师生作为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样既可作为政府出资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又有利于在社会中倡导法治、正义和爱心。
法律援助的原则是今天世界上一切推崇法治的国家所共同信奉的,而法律援助的方法则可因地制宜,各不相同。我们应该允许多种尝试,允许多方参与,由党政领导机关、企业、第三部门、民众和法律职业者通力合作,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创建出适合于国际准则,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这不但为满足中国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对人类制度文明建设所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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