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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节流筹资金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开源节流筹资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开源节流筹资金 赵学清   通过“开源”,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扩大资金筹措额   通过“节'...

开源节流筹资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开源节流筹资金
赵学清
  通过“开源”,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扩大资金筹措额
  通过“节流”,尽力降低法律援助成本,以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效果
  “开源”方面:(1)加大国家投入的力度。无论采取何种法律援助模式,国家投入均是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目前,总体而言,法律援助的国家投入有进一步增加的必要,除满足各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开支外,更要确保对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确保其经费。(2)充分利用国内社会资金来源筹措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应当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出于社会责任感和对特殊群体的特殊感情,向法律援助工作捐助资金。(3)吸收国外的资金。为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考虑接受国外资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修改章程的内容之一就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把募集我国法律援助基金的范围扩大到境外、国外。
  “节流”方面:(1)借助非诉讼方式降低争端解决成本。这应当是对目前面临的法律援助资金缺口较大,法律援助需求量较大这一困境的一种积极对策。(2)建立法律援助资金追索制度。对于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后因胜诉以外的原因使经济情况等发生实质性变化(如获得彩票大奖或者继承大额遗产)、当事人未能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从而违反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欺瞒法律援助机构等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在查证后停止法律援助并要求该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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