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之路
第16版(热点与对话)专栏:立案背景
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之路
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立法的准备工作。从1997年开始,司法部先后于1997年5月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11月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制定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司法部还先后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等联合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作了充分的准备。
同时,为规范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司法部的推动下,自1999年开始至今的短短4年时间内,广东、浙江、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地方性法律援助专项法规,重庆、云南、黑龙江、湖北等4个省、直辖市通过了地方性规章,为规范和推动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现实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司法部决定先推动起草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司法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协商,2002年1月,《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工作计划。经多次到全国各地调研、赴欧洲和香港考察,多次召开由法律援助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等参加的立法论证会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2003年7月16日,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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