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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不能强买强卖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公用企业不能强买强卖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公用企业不能强买强卖 杨天歌   公用企业,一个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焦点。   何为公用企业?'...

公用企业不能强买强卖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公用企业不能强买强卖
杨天歌
  公用企业,一个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焦点。
  何为公用企业?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且与大多数乃至所有的消费者的生活不可分离的企业,即是公用企业。例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等。
  公用企业有两大特征:一是公用企业以一定的设备、条件为公众提供服务,这些服务是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所必需的和不可缺少的;二是这些设备和条件是单一的、不可选的。
  由于公用企业在市场中的独占地位,如果他们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同时也影响了同类商品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妨碍了社会经济秩序。
  哪些是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呢?依据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共有以下七种:(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公用企业的强买强卖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利用独占优势直接强求,你不买,我就不给你提供服务;有的则是软硬兼施,先表明自己推荐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然后要求用户去买,你不买,他就拖延着不及时给你提供服务;也有的变相买卖,声称自己推荐的产品是免费的,然后在更换、安装中索要有关费用。
  有些公用企业在强制用户买这种产品的时候,可能价钱低于市场价,甚至“赔本”经营,但这并不影响这是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而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不管公用企业是否营利,如果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样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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