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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自来水公司 强换水表不合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方城县自来水公司 强换水表不合法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自家的水表用得好好的,没想到河南省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却硬要更换,而且还必须换'...

方城县自来水公司 强换水表不合法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自家的水表用得好好的,没想到河南省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却硬要更换,而且还必须换该公司提供的“汴京”牌。工商局对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叫停并予罚款,却被告上法庭。孰是孰非?请看——
方城县自来水公司 强换水表不合法
郭敬波
  工商局:罚自来水公司5万元
  案情起于2001年3月。
  河南省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决定对城区的自来水用户水表实行强制年检,规定2001年新安装的水表和2000年以前安装的旧水表,能够提供出水表鉴定合格证的,不再年检;提供不出首检和年检鉴定合格证的,公司以换代检,免费提供有鉴定合格证的防盗水表,每表收取4元代检费和7元工时费;换掉的旧水表一律回收。对提供不出鉴定合格证,又不更换水表的用户,停止供水。
  同年3月至5月,方城县自来水公司用其购买的“汴京”牌水表(每块价28.60元)对方城县城区的部分自来水用户水表进行了更换,并按收费标准每块水表收代检费和工时费共11元。
  自来水公司虽然一再声称新水表免费,但强制更换水表还是没有得到部分用户的认同。他们认为自己的水表用得好好的,自来水公司却要强制给换一个,还让自己白白交了11元钱,于是拒不更换水表。对此,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对这部分用户停止了自来水供应。
  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更换水表的行为,部分用户向工商机关投诉,南阳市工商局于同年5月7日对此立案调查。经调查,自来水公司无论水表是否有合格证,一律强制更换成“汴京”牌水表,并对每户收工时费11元,对不更换水表的用户停止自来水供应。南阳市工商局认为方城县自来水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送达了处罚告知书,要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处罚。
  接到处罚告知书后,自来水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南阳市工商局在举行听证后,仍认为方城县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作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工商局败诉
  方城县自来水公司不服南阳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于2001年12月14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自来水公司认为自己按照国家城市供水及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没有进行“首检”、“年检”、“周期鉴定”和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内不进行水表鉴定又提供不出鉴定合格证的用户,用以换代检的方法进行了更换,对不愿意更换的用户停止供水,做法合理、合法。
  被告南阳市工商局辩称,虽然表面上水表不是用户购买而是自来水公司购买,但实际上收取了工时费11元,等于变相让用户购买,且事实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已构成了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为用水户更换水表时,仅按收费标准每表收取4元代检费和7元工时费,水表的价格每块28.60元由原告负担,不存在限定用户购买水表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收取用户工时费11元等于变相让用户购买的说法,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撤销南阳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判决:自来水公司不正当竞争
  南阳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诉称:一审认定方城县自来水公司规定有合格证的水表不在更换范围,事实是水表是否有合格证都一律强制更换;一审认定原告“每表仅收4元代检费,7元工时费”,但收据上写的却是“工时费11元”,而被上诉人也不具备代检资格,新安装的水表也没有经过首检。一审判决还回避了上诉人强制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水表和对不愿更换水表的用户中断供水的事实。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对方城县城区的自来水用户采取以换代检的方法,将自来水用户的水表换成由该公司提供的“汴京”牌水表;对不愿意更换水表的用户则中断供水,属于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处罚。虽然水表由自来水公司免费提供,但该公司每表收取了工时费11元,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禁止的“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的行为。上诉人南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南阳市工商局处罚决定书。
  依法行政,南阳市工商局最终获得胜诉,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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