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不能代替国法
第16版(企业经纬)专栏:职工热线
“家法”不能代替国法
编辑同志:
我从去年起在一家企业当警卫。后来老板见我会开车,经常在我下班后让我给他开车。一开始只是偶尔开几次,慢慢变成周六周日也不让休息,当起了兼职司机。我就跟老板提出,要不就让我当专职司机,要不就该每月发点加班费。结果老板说我不听话,把我解聘了。解聘的理由是,厂规中有一条“员工应绝对服从经理的调遣,包括下班后从事额外的劳动,工厂不必另行支付劳动报酬”。企业这么做有道理吗?
郑州 郭亮
郭亮同志:
就你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介绍,你所在的企业以“家法”代替“国法”,侵犯了你的权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错误是明显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表面看,企业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该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与此同时,《劳动法》第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显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那些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是不能拿来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的。在你的案件中,老板强迫加班却不给加班费,无疑是违反《劳动法》的。厂规中的那一条款,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因而是无效的,对职工无约束力,自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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