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奉献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弘扬奉献精神大家谈
建立奉献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王礼聘
奉献行为,比如见义勇为,一般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在民法中,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害,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比如,救护落水儿童、与歹徒搏斗,一般公民都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在这一类奉献行为中,如奉献者没有受伤或牺牲,他们一般不会提出救济要求。但如果他受伤或牺牲,本人或家属就有可能向受益人或社会提出救济要求。当然,受益人或社会应该给予救济。
救济机制应有两种形式:一是私力救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尽管有这样的规定,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受益人无力进行救济怎么办?二是公力救济。在普通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事后索报无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不时出现。鉴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要尽快建立奉献救济机制,对因无私奉献行为而受伤甚至牺牲的,要给予救济;对于受益人确实无力救济的,国家要承担责任;救济的标准要参照法律规定的有关标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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