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溺死排水沟 市政有责被判赔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市政工程管理处不但要对排水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且必须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这两项责任,缺一不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事故,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后溺死排水沟
市政有责被判赔
张新国 杜晓峰
不久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一男子在酒后坠入市区排水沟内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从排水沟的管理者市政工程管理处那里获得补偿款。
法院查明:该排水沟露天,东距公路最近1.3米,无盖板及安全防护设施,仅有间距两米的警示桩,该排水沟的管理者是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
法庭认为:该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是该排水沟的管理者,但仅在公路边设置了间距两米的警示桩,没有在距公路如此近(最近处1.3米)的排水沟周围设定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之父酒后没有看到警示桩,坠入排水沟内造成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按五五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