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标题

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是否给予补偿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0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是否给予补偿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 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是否给予补偿   问:去年,县政府在我们村修建乡级公路,征用了我们承包的'...

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是否给予补偿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

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是否给予补偿
  问:去年,县政府在我们村修建乡级公路,征用了我们承包的耕地,但没有给我们任何补偿,理由为修路是公益事业,我们也是受益者。难道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就可以不予补偿了吗? 河南濮阳县梁庄村 李群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征用耕地进行修路等公益事业,仍需给予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每人4至6倍,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此外,征地时还应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中心 李炜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