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卖唱现象令人担忧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互动
少年卖唱现象令人担忧
张继森
在一些城市,每到傍晚就会出现三五成群的少年游走街头、拉客卖唱的现象。这些家处异地的孩子,大的只有十四五岁,小的有十一二岁,他们大多在父母或老乡的带领下,在夜市、广场、车站、天桥等公共场所奔走卖唱。
未成年人卖唱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是违法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劳动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一是家庭责无旁贷。有的家长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知之甚少,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将正值学龄的孩子作为赚钱工具;二是学校有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三是全社会都有责任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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