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颁布
第4版(要闻)专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颁布
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记者王雷鸣)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日前签署公安部第66号令,颁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这是公安部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颁布实施之后,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所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广泛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表彰奖励了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弘扬了公安队伍的浩然正气,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有力地推动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奖励工作的健康开展,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就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1984年颁布施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以来,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奖励工作方法,对于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公安工作的发展进步,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年论证、修改,制定出台了目前的奖励条令。
奖励条令共8章46条,主要包括制定奖励条令的目的、依据,奖励工作的任务、原则、组织管理,奖励的类别、对象、等级、条件、标准、审核审批程序,获奖的标志和待遇,获奖对象的教育和管理以及奖励的撤销等内容。《奖励条令》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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