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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不得对企业乱检查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0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四川规定——不得对企业乱检查 第4版(要闻) 专栏:   四川规定——   不得对企业乱检查   本报成都8月1日电 记者梁小琴报道:为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

四川规定——不得对企业乱检查

第4版(要闻)
专栏:

  四川规定——
  不得对企业乱检查
  本报成都8月1日电 记者梁小琴报道:为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川省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明确了全省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等。《规定》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产品质量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价格、工商、卫生防疫等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要求,实施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向企业出示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或备案核准通知书。违反本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进行举报或投诉。《规定》还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提取样品。在检查中,按规定需收取费用(含罚没收入)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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