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兴建无异议 许可建筑应保护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越界兴建无异议 许可建筑应保护
廖宝华
导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方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本案中,原告没有及时对被告的越界行为提出异议,视为默许被告的行为,负有忍受越界建筑的义务。
金某和钱某是邻居。2002年11月,钱某经批准在距金某房屋8米处建楼房。建至二层时向外多出1.4米建阳台,阳台在金某院子范围。钱某建好房屋后,金某认为钱家阳台在建房执照上未注明,属违法建筑,且阳台在其院子上方,侵犯了其空间权,遂诉至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建第二层阳台时,金某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钱某得到了金某的许可。原告金某则负有忍受越界建筑的义务。钱某在金某明知而未立即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享有超越地界建筑的相邻权。于是判决驳回金某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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