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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局通告要求 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局通告要求 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局通告要求  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

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局通告要求 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局通告要求
 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
  本报北京7月23日讯 记者夏珺报道: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通告,要求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
  通告指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杀鼠剂及有关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主动上缴当地农业、公安、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凡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通告鼓励公民举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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