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前发言”值得提倡
第13版(民主和法制)专栏:法治论苑
“任前发言”值得提倡
吕世辉
时下,经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走上领导岗位时发表“就职演说”,介绍“施政纲领”的做法不时见诸报端。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拟任人员向常委会作自我介绍、任前发言的做法却鲜有报道。有感于此,笔者建议给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发言权”。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统一,正确履行人事任免职权,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但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多数常委会委员对拟任命人员事前缺少足够的了解。提请机关在向常委会介绍拟任人员的情况时,一般只介绍拟任人员的学历、年龄、政治面貌和工作简历,难以使常委会委员对拟任人员的学习、工作情况进行深入全面了解。拟任人员既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也不能向常委会介绍自己的情况。结果是,一些常委会委员在投票表决“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未见其人,未知其德,未闻其绩”,只好“跟着感觉走”,“别人画圈我画圈”。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干部任前了解不够的问题,笔者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该让拟任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并且在提请机关介绍完情况后,请拟任人员作充分的任前发言,对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工作实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和任职后的工作打算、努力方向进行自我介绍、自我表述。让拟任人员充分行使“任前发言权”。
给拟任人员“任前发言权”,能够使常委会委员增加直观、全面地了解拟任命干部的思想与工作情况的机会,为常委会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提供依据。同时可以强化拟任人员的民主意识、人大意识,增强其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人大工作贵在与时俱进。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法等做法就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的创新之举。从创新与发展的角度讲,让拟任人员在常委会上作任前发言的做法不妨大胆尝试,以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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