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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让年轻直辖市活力迸发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立法,让年轻直辖市活力迸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立法聚焦   不越权,有特色,可操作。”这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公布的第二个5年立法规划中提出的'...

立法,让年轻直辖市活力迸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立法聚焦

  不越权,有特色,可操作。”这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公布的第二个5年立法规划中提出的立法标准。直辖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和批准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87件,地方性法规框架初步形成——
  立法,让年轻直辖市活力迸发
  本报记者 徐运平
  长江奔涌,大桥飞架;高楼林立,环境优美。古老的重庆焕发出青春的容颜,似一艘乘风破浪的巨轮昂首在新的发展起点。
  如果说三峡工程、西部大开发给重庆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那么,日臻完善的法制建设则为新重庆的腾飞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立法,让共和国最年轻的直辖市活力迸发。
  法规框架 初步建立
  重庆市直辖6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直辖之初,为避免法律“真空”和不衔接,市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实施了“移植法规方案”,继续适用、“移植”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在最初3年通过的法规案中,“移植”法规占2/3。立法步伐的加快,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年轻直辖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截至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和批准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87件,包括法规案150件、修正案28件,废止案1件,有关法规性问题的决定、决议8件,基本涵盖了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其中有关经济立法占50%以上。具有重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框架初步形成。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质量为先是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的立法原则。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四不立”和“四坚持”的新要求:超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不立,没有新意的不立,缺乏本市特色的不立,可操作性不强的不立;坚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衔接配套,坚持实施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相统一,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来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这标志着重庆市的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境界。
  集中民智 委托起草
  开门立法,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特色。
  举行立法听证会是民主立法的重要渠道,是地方立法向民主化、公开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2002年8月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引起市民广泛关注。100多名各界人士报名参加。在听证会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各方12名代表就物业管理的安全责任、管理基金的征收、管理费标准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于广采民意,该条例所确定的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服务收费、维修基金等制度,既切合当地实际,又具有前瞻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俞荣根表示,对涉及面广特别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必须最大限度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地方立法的公开与公正。6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对170多件法规草案,通过媒体或发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5000多条,1800多条被采纳。
  今年7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我国第一部有关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勇于创新,努力拓宽法规起草渠道的又一举措。为改变法规起草形式的单一性,近年来,他们探索出委托起草的新路子。先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了《司法鉴定条例》,委托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了《物业管理条例》等。
  委托律师起草地方性法规,这在我国地方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2002年出台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由律师起草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2月,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由12名执业律师组成的起草小组在半年多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业主、与物业管理有关的20多个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完成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就草案专门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通过。
  法律界人士认为,委托起草有利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加快地方立法的民主进程。
  突出特色 “精品”立法
  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6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突出地方特色,打造“精品”立法。
?谁毁了家园,谁就是罪人;“谁保护了环境,谁就赢得民心。”在长江三峡水利工程重庆库区,你会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这是《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法规深入人心所带来的变化。
  2001年、2002年先后出台的《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就是结合三峡工程建设、库区水污染防治和移民工作的实际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把三峡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纳入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水域所在区、县负责人的考核项目。第一次将流经重庆的长江全流域包括次级河流的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还作出了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规定。这些创制性的规定,对于防治三峡库区水污染,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保证库区的水环境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移民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保证了库区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施性立法方面,不刻意追求法规的法典化,不重复上位法,注重可操作性。如《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等,重在细化上下功夫;在创制性立法方面,注重对国家立法的补充性,如《司法鉴定条例》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建立与完善了行政执法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的?海选”制度,这些创新在全国地方性立法中居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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