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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总经理签字前先想到“他”——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谈进一步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2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让总经理签字前先想到“他”——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谈进一步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中国网通焦点   让总经理签字前'...

让总经理签字前先想到“他”——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谈进一步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中国网通焦点

  让总经理签字前先想到“他”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谈进一步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本报记者 费伟伟
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要前提。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角色,可以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因此有人形象地比喻说,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总经理签字前首先应该想到的人。
  一年过去,特别是国资委成立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将如何进行?记者专访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
  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建设这条主线
  记者:国资委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新成立的机构,如何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今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如何加强指导?
  黄淑和: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明确由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承担“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等职责。同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因此,指导和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出资人代表的法定职责,也是企业加强内部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的必然要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要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
  要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做好近期的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方面的管理办法;二是结合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将企业法制工作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制度之中;三是加强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四是注意协调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
  还有少数中央企业无法律工作人员
  记者:目前企业的法制建设情况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黄淑和: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的总体情况是,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有近10万人,通过1998年、2000年和2002年3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有近3万人。其中,由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的196户中央企业,据调查,有专职法律事务机构的110户,企业总部共有法律事务专职人员550人,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的392人,参加国家开展的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有24户(包括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
  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一年来,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二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商务谈判、兼并破产、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保护等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三是企业现有的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目前集团总部层面的专职法律人员,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才占1/3,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1/2;四是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有的把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为主要职能部室,并配备较强力量的,如中国通用(集团)控股公司法律事务总部有21人,上海宝钢集团法律部有20人,中海油集团法律部有19人等;也有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只是由企业办公室或企管、审计监察机构代管的,少数企业甚至连一名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都没有。
  上报改制等方案须经法律顾问认证
  记者:国资委在今后确保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和稳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黄淑和: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法制建设的责任制,将企业负责人依法办事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纳入对企业领导和企业经营的考核评价体系;其次,抓紧研究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企业因法律方面的明显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处罚力度;第三,切实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从出资人代表的角度要求,今后所出资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涉及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以及要求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当事前经过企业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所出资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四,国资委将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企业内部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五,要积极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专业培训。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畴,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在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待遇。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国资委正在同中组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联系协调,对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以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下一步要把试点工作分批分期逐步扩大到196户中央企业,力争在“十五”期间,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构,并有相当一批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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