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人员谎称“在岗” 隐瞒真相诈结货款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辞职人员谎称“在岗” 隐瞒真相诈结货款
高志海 方炯
导读:公司的销售员辞了职,却仍以原身份收取公司货款,并据为己有,时间长达1年之久。这样的疏忽大意对一个公司来说着实不应该。其实,这样的诈骗行为很容易避免。比如,公司更换业务员后,及时告知购货单位;比如,发现更换了付款的账号,付款单位认真核实一下等等。下面这起案例给所有的企业都敲了一个警钟!
河北省农民李堪举从北京某铸品公司辞职后,仍“一如既往”地以销售部业务员的身份“奔忙”着为公司结算货款,但其并非真正在为原公司忙活,而是将结来的货款打入了自己设在某证券交易部的账户。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罚金6000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17.4万余元退还铸品公司。
李堪举曾在铸品公司销售部担任业务员,负责代表公司签合同及结算货款,后于2000年7月26日辞职。但其隐瞒已离开公司的事实真相,在2000年8月3日至2001年11月29日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仍以铸品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前往五家客户处共计结走17.4万余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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