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出通知要求 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
外汇局发出通知要求
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本报北京7月17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切实做好取消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善后工作。
据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前,各投资主体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缴纳保证金的投资主体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视为投资主体自动放弃对保证金拥有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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