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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的原则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1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的原则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的原则 李益前   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问题原则。人大监督司法是人民'...

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的原则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的原则
李益前
  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问题原则。人大监督司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司法职权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类监督的主体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靠其拥有特定的职权来加以实现。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类监督的权力和手段。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对各种议案的表决及通过,由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会议上依法通过决议,形成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意志。
  依法监督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强调:一要根据宪法、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宪法、法律的较具体规定,作出更具体规定。宪法、法律的具体化,必须与宪法、法律的相应规定一致。二要在监督司法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要依法进行,这就是说,既要按法律规定对应予监督的事项必须进行到位的监督,又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办事;被监督者要接受监督者依法进行的监督。
  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而不得行使司法权原则。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即在办案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司法的监督职能,主要是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这类监督机制,以实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司法机关各司其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国家长治久安。应该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责成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不宜看成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司法权。否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权就落空了。
  着重于立法解释的宏观调控式监督原则。在对司法实施监督中常常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法律理解和适用,涉及到立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也要援引或参照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或规章,对这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加强监督,在相应的立法中,有待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式监督,在这里不能仅限于立法解释的监督。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看,在法律和国家政策框架内,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以指导司法工作。这可能涉及到办理具体案件,也可能涉及到司法机关队伍的建设、配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一般地说,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疑义,可以委托有关司法机关去查清。然而,这并不排除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案件事实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多见。如要调查案件事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作者系全国人大内司委司法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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