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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损人财产无心之过法不容情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1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助人为乐损人财产 无心之过法不容情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助人为乐损人财产 无心之过法不容情 曾治民 左红   导读:助人为乐是美德,但在'...

助人为乐损人财产 无心之过法不容情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助人为乐损人财产 无心之过法不容情
曾治民 左红
  导读:助人为乐是美德,但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了他人财产的损失,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日前,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助人为乐引发的财产纠纷案。被告魏某被判决赔偿原告罗某摩托车损失3420元。
  2002年2月19日,罗某驾驶摩托车从单位返回住所,途中车翻入路边沟内。此时魏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路过,罗某要求魏某帮忙推车,魏欣然同意。车推上公路后,二人检查车损情况,因天黑看不清楚,魏某掏出打火机照亮。不料,打火机的火焰引燃了摩托车油箱渗出的汽油,摩托车被全部烧毁。二人事后就摩托车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罗某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委托价格中心对摩托车进行鉴定,结论该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助人行为值得赞扬,但因过失烧毁原告车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罗某在魏某点燃打火机照明时,应当预见危险而制止不力,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魏某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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