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公司无过错乘客索赔被驳回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出租公司无过错乘客索赔被驳回
导读人:巨源 胡沛
导读: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承运人,即高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没有过错,因此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虽然法院判决驳回了曹小姐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曹小姐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和途径了。法官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曹小姐完全可以在法定时效内继续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乘客因乘坐出租车导致手机损毁向出租车公司索赔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曹小姐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2年9月30日中午,曹小姐乘坐某出租车公司司机高某驾驶的出租车外出时,突然被一辆开得飞快的夏利车追尾,当时曹小姐正在打手机,突如其来的撞击力致使曹小姐的手机被猛然抛出车窗外,刚用了5天的价值2600元的手机被摔坏。事故发生后,经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认定,夏利车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100%的经济损失,司机高某没有任何责任。曹小姐则认为,自己既然乘坐了高某的车,双方就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高某当然有义务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赔偿自己手机一部或人民币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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