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形式
第14版(财经纵横)专栏:链接
我国农业保险形式
保险企业专业化经营:这种组织形式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低保额、低收费”的商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在1982—1990年我国农业保险的恢复与试办期间是我国农业保险唯一的组织形式。20世纪90年代后,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费率低、赔率高(几乎是其他形式财险的10倍左右),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均未涉足此项业务。1996年,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农险险种由原来的100多个调整为30多个,保费规模只维持在5亿元左右(该公司仅上半年保费收入就达428
亿元),近年来又不断下降,到2002年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3亿多元。
联合共保:该形式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共同对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做法是,将县以下的农险业务化作地方性险种,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公司办理具体业务;双方按照“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各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1992年全国曾发展到近900个县,使我国农险保费在1993年达到最大——8.3亿元。但由于双方常“争利推责”,影响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组织形式到1995年基本停办。
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是农民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险组织,具体业务由人保代理。由于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尤其是与1994年开始实行的新的会计制度相冲突,在河南省84个县试点后,便逐步停办了。(寒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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