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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提醒:购物消费防“陷阱”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1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北京工商局提醒:购物消费防“陷阱” 第13版(假日生活周刊) 专栏: 北京工商局提醒:购物消费防“陷阱”   “免费摄影”要谨慎北京一位消费者在商场购物'...

北京工商局提醒:购物消费防“陷阱”

第13版(假日生活周刊)
专栏:

北京工商局提醒:购物消费防“陷阱”
  “免费摄影”要谨慎北京一位消费者在商场购物后获得一张免费摄影券,当消费者持赠券到指定摄影厅准备接受免费摄影服务时,得知该摄影厅提供的“免费服务”仅为“摄影”这一行为,不提供照片和底片,如果索要照片须付高昂价格购买。消费者对摄影厅这一经营行为感到匪夷所思,将其投诉至12315消费投诉中心。
  据北京市工商局介绍,目前很多商家都采用此种方式经营,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种行为看似友好,实际是在消费者接受“免费”服务时设置重重陷阱。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免费摄影”服务,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消费者在接受“免费摄影”时,一定要多加留意,摄影前问清经营者提供的“免费”服务到底是什么;索要照片是否需要另外加钱;如果提供照片,照片的规格尺寸要询问清楚。同时,经营者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在宣传材料上要将活动解释清楚,做到内容真实,文字严谨。
  “定金”、“订金”不相同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一旦今后出现违约,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订金”:目前法律对“订金”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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