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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工会权益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0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依法维护工会权益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依法维护工会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邵文虹 吴兆祥   提示 修改'...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依法维护工会权益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依法维护工会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邵文虹 吴兆祥
  提示
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了三种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一是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二是工会组织为追缴拖欠的工会经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三是侵害工会工作人员和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权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正式发布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了三种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一是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二是工会组织为追缴拖欠的工会经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三是侵害工会工作人员和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权利的案件。
  按照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是法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时,自其成立时即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即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工会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工会组织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可以设立企业,可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区分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将其与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行为区分开来。二是工会组织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具有独立性。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工会组织的财产是分别独立的。工会组织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归其所有或者使用。工会组织投资建立的企业的财产与权益也归其所有,与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财产等权益是相互独立的。三是工会组织的民事责任独立。工会组织对外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工会组织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外发生的债务,不得用工会组织及其企业的财产来承担责任。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向工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法释〔2001〕2号《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解释》对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的三个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一是支付令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二是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问题;三是上级工会申请支付令问题。工会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首先应当确定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即工会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解释》明确规定了支付令应当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受理。不管拖欠的工会经费数额多大,申请支付令的工会是基层工会,还是其上级工会,也不论被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均由拖欠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为避免拖欠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滥用对支付令的异议权,拖延支付工会经费,增加工会组织的诉讼负担,影响工会组织的正常工作,损害广大职工的利益,《解释》根据拖欠工会经费案件的特点规定了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前的询问程序。
  《解释》规定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解释》还对因工会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不予延长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时,才能认定具有“严重过失”。劳动法的这三项规定的是劳动者有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有上述行为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因劳动者担任了工会职务而受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法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给予救济: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或从事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已经找到其他工作或者认为已经无法继续在该单位工作,本人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同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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