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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0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史探径   提示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一方面'...

“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史探径
  提示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一方面须作正面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须依法督责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解释,它与工会法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制定与颁布,对于推动工会法的贯彻执行、保障工会合法权益、促进工会活动的开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法治国”方略已写入宪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所有法律应一体遵行,这是实行法治的首要之义。工会法自然不能例外。
  法律贯彻执行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有些人有意无意地把法律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硬法”,认为非执行不可,如刑法和刑事、民事诉讼法等等;一类是“软法”,被认为强制性不大,可执行可不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即被归于此类。违反工会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缴工会经费,侵犯工会财产和工会工作人员权利,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等现象屡有发生;违反劳动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例更是层出不穷。违法者有的是不知法,有的是明知故犯。据说个别审判人员坦陈,在审理有关工会问题的案件时,从未想到过引用工会法作为审判依据。
  以上错误思想和行为,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贯彻依法治国方针,一方面须作正面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须依法督促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司法机关无论是对个案的指示、批复,还是对法律内容的规范性解释,均属有权解释。司法解释常能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都应执行工会法,按照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尊重工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保证工会工作人员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必须补充一句,工会的财产权利是绝对权利,不仅企业,社会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这种权利。有些企业经营者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不了解,认为成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是为自己树了一个对立面,因而顾虑重重,甚至采取损害工会权利的行为。这种认识和作法是十分错误的。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既然维护的是合法权益,就不存在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互相尊重,精诚合作,努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强竞争能力,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取得双赢的理想结果。有见地的企业经营者,会认真执行工会法,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企业与工会一般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平等协商,加强双方的联系和沟通,协商结果即成为集体合同的内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吸收工会和职工代表多参加民主管理,其他企业至少应该实行参与管理的制度。
  目前,全国有工会会员1.34亿多人,基层工会组织171万个。基层工会组织一般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应该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如果其中有极少数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话,关键的一个原因是尚未达到“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而这正是企业没有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所造成的结果。因此,企业执行工会法和《解释》,应成为支持工会社团法人存在和开展活动的积极行动。
  我国工会组织联系着会员、非会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估计总数不下于四五亿人。工会组织一方面通过其领导机关的参政议政、与政府对话协商等,从源头上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通过基层工会组织,具体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两种方式相互结合,都很重要。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时也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工会的维护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有重要价值的民主实践活动。国家还可通过工会和其他社团,有效地贯彻实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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