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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湖北作出规定 严管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四川湖北作出规定 严管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 第4版(要闻) 专栏: 四川湖北作出规定  严管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记者夏长勇从'...

四川湖北作出规定 严管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

第4版(要闻)
专栏:

四川湖北作出规定
 严管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记者夏长勇从中央纪委、监察部获悉:四川省委和湖北省委近日作出规定,加强对省级领导干部的秘书、警卫、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川省委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和《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选拔配备、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晋级提职、工作调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八种行为视为严重违纪违法,这些行为包括: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名义办私事、谋私利;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干预干部选拔、人事安排、政务决策与管理等党政事务;自作主张代领导干部答复处理问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批示文件、在传达领导批示时夹杂个人意见、在安排新闻报道时向新闻媒体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插手与领导职权有关的工程项目承包和物资采购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泄露、传播组织尚未公开的信息,泄露领导干部在讨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或参加重要会议及活动时尚未公开发表的讲话等。对有上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湖北省委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对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十不准”,即不准有同中央和省委不一致的言行;不准插手人事问题;不准接受与领导同志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在下属单位、企业报销各种费用、长期借占各种设备;不准接受事先未经批准的与领导同志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不准插手工程招投标、经常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活动,以及利用工作岗位的影响为个人、亲友谋取任何私利;不准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正执法、执纪;不准向领导同志提供假情况、假数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授意基层为领导安排违反规定的接待活动;不准为领导及领导的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湖北省委办公厅同时提出健全“五项制度”,要求省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的选配、考核、任用,必须由领导同志所在机关严格按规定办理;省级领导的秘书、专职司机和警卫人员每月组织一次支部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省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要坚持参加所在单位和党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发现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领导要求和授权处理问题,以及发现其他苗头性倾向和群众有议论的问题,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对他们进行提醒式谈话和诫勉式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帮助;对省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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