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该多收费
第14版(读者来信)专栏:信访窗口
法院不该多收费
2000年10月,我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一桩行政诉讼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按国家规定最多100元)、执行费150元。平遥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我上诉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平遥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平遥县法院判决我胜诉,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因为一审判决中遗漏了我的部分诉讼请求,我又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再次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按国家规定此费不再预交)。经过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种情况必须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我负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各100元,一、二审执行费各200元。
按终审判决计算,一审法院应退还我诉讼费850元,二审法院应退还我诉讼费1000元。在一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时,法院工作人员说:“已经给你排上队,再等1年时间。”在二审法院,我先后跑了7趟,才得到3位领导同意退费的签字。可到会计科审核时,竟查无此款,让我到一审法院查问。我去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又让我找二审法院。就这样,我被两级法院推来推去,误工损失不算,路费就花了100多元,至今仍无结果。
不知道法院什么时候才能退还多收的诉讼费。
山西平遥县洪善镇白家庄村 张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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