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不要“走马灯”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公民建言
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不要“走马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规定地方党组织、国家机关在任期,并保证任期内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对稳定,对于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省、市、县换届不同步,造成县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变动过于频繁。
据了解,某县1994年至1998年任期内,“走马灯”似地共换了5任县委书记(包括主持工作)。县主要领导变动过频,起码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一,破坏了工作连续性,前任大办工业讨论余音未了,后任大种大养又“乘势而上”;这任“大加工”三字未及出口,再任又要改弦更张……思路花样翻新,政策朝令夕改,基层无所适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其二,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一些科局领导、乡镇领导稳不住心思,扑不下身子去搞好工作,而是一门心思揣摩着自身职位的变动,使基层干部群众对此颇有微辞。
今年又是县级领导班子换届之年,基层干部群众既盼望能在“用好的作风选择作风好的人”,配强县级领导班子,更盼望在人事安排中多考虑地方事业发展,少顾及“人事”安置,保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在任期内相对稳定,使作风好的人在一个地方多呆几年,干出好的业绩,真正实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福建省长汀县人大 钟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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