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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锋事件暴露了什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0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梁锋事件暴露了什么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有感而发 梁锋事件暴露了什么 牛龙云   一个已经被“双规”的企业老总梁锋居然当选为广东省广州市人大'...

梁锋事件暴露了什么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有感而发

梁锋事件暴露了什么
牛龙云
  一个已经被“双规”的企业老总梁锋居然当选为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几个月后,广州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梁锋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时停止梁锋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和议论。已经被“双规”的人员是如何当选人大代表的?舆论普遍认为,选举程序的不完善,选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才导致了这一事件的发生。对此,笔者深表赞同。
  还有人认为,梁锋事件表明我国法律存在着漏洞,理由是:选举法第三条第二款只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像梁锋这样被“双规”的人、此前另案曝光的有偷税记录的人甚至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他还有政治权利,都有可能当选为人大代表,这样的法律岂非存在漏洞?言下之意,立法机关应该考虑修改法律,严防这些“坏人”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如此说法,笔者不敢苟同。
  “双规”,是要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它是党内的一项纪检措施,既不是党纪处分,更不是司法程序。被“双规”的人并不一定违法乱纪,离被审判进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还远着呢。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样,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任何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人会问,被“双规”的人最终有几个没被判刑?确实,现实中被“双规”的人多数都有问题,但理论上总是存在经调查后被证实清白的可能,这也是法治国家“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前提之一。
  应当明确,享有被选举权和应该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完全是两回事;人们可以认为梁锋不应该当选人大代表,但谁都无法否认他依法享有被选举权。那么,法律没有禁止被“双规”人员当选人大代表,是否表明法律存在漏洞?法律对这类事件应当作何反应?这涉及到法律界限的问题。法律从来都只是调节社会生活的手段之一而非全部,它的强制性又使得它更易于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以法律必须有界限,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被随意、不正当和过分地干预。就梁锋事件而言,未经法律的裁决,不能剥夺梁锋的政治权利。笔者认为,选举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恰如其分地把握了法律和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的界限,无可指责。如果突破了这个界限,受到侵害的首先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然后便可能是其他基本权利。
  梁锋事件的出现,主要问题在于选举程序上的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选举不够透明,使得选民不能了解到候选人的真实情况,所投的票不能准确反映自己的意愿。梁锋事件应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但首要的是完善选举程序,尤其是建立一个充分介绍候选人的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增加选举透明度,以切实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如果继而质疑选举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免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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