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山核桃盗伐林木 两百元送己进监牢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采山核桃盗伐林木 两百元送己进监牢
韩利国 郭良富
导读:非法采伐珍贵林木,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的两名罪犯是不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还是凭侥幸心理恣意乱为?无论如何,我们山区的普法工作应该更注重针对性。
前不久,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夏长春、王成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
核桃楸树是国家三级保护的珍贵树种,分布在小兴安岭林区。该树一般10年才能开始结果,一株树能活100年左右,它的价值要远远高于红松,主要用于军工产品等。山核桃挂满枝头,却苦于无法上树采摘,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都采用了同样的“高招”,携带手锯共将73株核桃楸树放倒,采到的山核桃仅仅卖了不足200元。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盗伐林木者处补种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增加对盗伐林木者处双倍补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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