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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形同虚设县政府违法败诉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0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119”形同虚设 县政府违法败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119”形同虚设 县政府违法败诉 李万军 石会林 导读:火灾猛于虎,消防责任重于泰山'...

“119”形同虚设 县政府违法败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119”形同虚设 县政府违法败诉
李万军 石会林
导读:火灾猛于虎,消防责任重于泰山。据统计,今年头5个月发生火灾事故120613起,死亡1169人,直接损失70941万余元。面对肆虐的火灾,负责消防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直接承担防火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更应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洛阳市首例消防行政诉讼案件。
  2001年11月的一个晚上,家住汝阳县的原告陈红霞的住所发生火灾。她不断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援,但接线员一会儿说消防车已出来了,一会儿说消防车跑错了地方,后来干脆没人接电话了。直到县领导到现场后,才调来两辆洒水车,但为时已晚,她的住处已变成一片废墟。后来她才得知,汝阳县唯一的一辆消防车当时正在修理厂修理,根本不可能来救火。为警醒被告汝阳县政府,她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在此次火灾中未履行法定职责。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法》及《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有关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汝阳县应当设立1个三级消防站,配备3台消防车。而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规定设立消防站,没有按规定配备消防车,配备唯一的一辆消防车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还在修理之中,没有参加灭火扑救。据此判决: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在火灾事故中没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违法;诉讼费由汝阳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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