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拍卖事后反悔 法院判赔期待利益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公开拍卖事后反悔 法院判赔期待利益
徐乾 石荣
导读:本案涉及一个新鲜的权利名词:期待利益。
何为“期待利益”?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某村委会公开拍卖却又毁约拒签合同,损害了他人的期待利益,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沭阳县茆圩乡某村民委员会,因不履行合同,给合同当事人于某某的合同期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日前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酌情赔偿人民币5000元。
事情起于2002年3月,某村委会对其所有的张湾路段的树木进行公开拍卖,原告于某某参与竞买,并给付7万元保证金。于某某竞买成功,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此后该村民委员会拒绝签订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根据签订的民事合同向对方当事人要求给付可得利益。于某某虽未因合同造成实际损失,但对其期待利益已构成损害,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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