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注重”是扩大就业的指导方针
第9版(理论)专栏:专家议专题
“四个注重”是扩大就业的指导方针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黄燕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杨宜勇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而且每年新增劳动力数量庞大。目前,无论失业规模还是失业率都已经达到了一个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的水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这“四个注重”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现阶段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指导方针。
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经济增长速度一定的前提下,不同产业结构对就业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缓解劳动力相对过剩的重要途径。据测算,每一单位固定资本所吸纳的劳动力数量,劳动密集型的轻纺部门是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部门的2.5倍。针对目前下岗失业问题突出的情况,只有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同时,特别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岗位短缺的问题。其中,第三产业就业增长弹性大,劳动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并存,在吸纳就业上有独特优势。我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较低的人工成本,这是我国的比较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扩大出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城镇化的关键。因此,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国国情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注重扶持中小企业。企业有大小,作用各不同。大企业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但大多数是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而中小企业不仅有活力,而且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一般而言,等量的资本投入,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10倍以上。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投融资、税收、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它们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国家财政逐渐向公共财政转型,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加快,未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将更为广阔,作用将更加重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形势的好坏。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通过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与此同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在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是相对于传统的、典型的、正规的全日制工作形式而言的一系列就业形式的总称,包括非正规部门就业、正规部门的灵活用工形式及自我雇佣等多种形式的就业。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具有就业门槛低、就业时间灵活等特点,是以高年龄、低技能和女性劳动者为主要特征的下岗职工重新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寻找就业岗位的首选就业方式。这种就业形式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的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目前我国城镇每10个从业人员中,就有3人以上选择了灵活就业方式。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将继续在缓解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和解决就业增量难题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行和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与此同时,建立与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除灵活就业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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