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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7-0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知识问答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知识问答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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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知识问答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重申和提出了哪些规定?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了以下规定:(1)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2)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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