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预防职务犯罪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西部开发:预防职务犯罪
王治国
预防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及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西部大开发中,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刻不容缓。
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顺河路办事处原主任武建利、原主管会计殷华,挪用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工程移民款达3000余万元。长江三峡大坝工程库区建镇署原署长黄发祥,因挪用1200万元工程资金,被判刑。重庆万州另一名移民署官员万素梅,也因挤占、挪用三峡移民资金,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两起案件案值触目惊心,损失令人痛心。长江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业,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仅三峡工程,国家就为重新安置移民投资了176亿多元人民币。而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却被一些贪婪、渎职的官员给侵占、挪用了,给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库区稳定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发生如此严重的案件,不是偶然的。它暴露出一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着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混乱和漏洞。问题的严重性也再次提醒检察机关,对重大工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只打击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树立超前预防的意识,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不仅要亡羊补牢,还要防患于未然!
预防职务犯罪,对检察机关来说,虽然是个老问题,但当前重提这个问题,则比以往更具现实意义。去年,中央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随着这项宏伟工程的启动,国家将陆续投入大批资金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批重大工程将开始建设。仅交通而言,政府就计划每年拿出800亿元。对如此众多的重大工程,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万万不行的。在这方面,各级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今年1月份在西部六省、区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座谈会上强调的那样:“我们从一开始就要切实做好预防和打击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豆腐渣工程’。要有超前预防意识,结合检察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工作。”
对于高检院的部署,地方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贯彻执行。尤其是西部检察机关,上级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所辖区域的重大工程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运用典型案例,对有关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易发生问题的单位,运用检察建议等法律手段帮他们堵漏建制、规范管理。只有把工作做在前头,才能防止像三峡工程、小浪底工程中出现的那样的大案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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