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靳任达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的经验,充分表明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大事。
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国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选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代表履行职务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建设,关系到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此外,从民主的本质上讲,代表是否能够按照选民的意志和利益来管理公共事务,是决定发扬民主的直接的和重要的因素之一。换言之,如果代表违背选民意志,则这种民主就成了虚假的民主了。“脱离被代表人的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4—55页)。
为了确保人大代表能够真正地按照选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事,就必须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于这一点,我国的宪法等法律也已作出了明文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这项法律规定在许多地方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东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自觉地接受选民监督,不但把法律规定落到了实处,而且再现了“人民代表为人民”的现实,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人大代表是否称职?这要由选民代表“说了算”。因此,人大代表述职又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得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在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做好选民的思想工作,让选民对待人大代表的述职一定要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在宪法等法律中都作出了规定。组织代表述职,这也是一项实施法律的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相应地制定有关人大代表述职的规范性文件,对代表述职的方法方式,述职的内容,述职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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