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代表法十周年·选举·素质)
专栏:
日前,由三峡库区重庆市巫山县移民至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丰峡村的近400名选民第一次集中参加镇选举委员会第26选区大会,直接投票选举出席水湖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左图:选民在大会上集中投票。上图:候选人佘扬灯(左二)与村民一起分享当选人大代表后的喜悦。 郭 南摄
第10版(代表法十周年·选举·素质)
专栏:
素质乃履行职责之本
——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系列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 石国胜 武 侠
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履行代表职责,效果如何,关键在于代表的素质。
素质是形象,素质是根本。
代表素质质的飞跃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的那一天起,人大代表的素质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依法履职决定了代表本身必须具备特有的素质,这就是作为人大代表身份的政治行为能力,是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代表法实施10年来,人大代表紧跟时代的步伐,代表素质不断提高,充分展现出时代的风采。
1983年正式实行议案制度时,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61件议案,大都是向国家要计划要指标,形式不太规范。2002年,代表们提出的议案达1194件,增长了近20倍!代表提出议案不再局限于本行业、本地区,视线投向更广阔的领域。代表议案的变化,折射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耀人的光彩,是人大代表素质日益提高的缩影。
10年前,人大代表来北京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手里拿的是纸和笔,外加一个文件包。而今的人代会上,随处可见装备着手提电脑的代表在查阅资料、起草文稿、交流信息。告别“纸和笔”迈入“电脑和网络”时代,折射出的是代表素质的现代化。代表意识的增强是代表素质的集中反映。现在,我们的人大代表不再是“开开会、举举手”。全国各行各业都活跃着他们的身影,执法检查、质询问政、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哪里有热点、哪里有难点,哪里就有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整体素质的提高,成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和坚实基础!
素质在履行职责中提高
破冰千里,非一日之功。人大代表素质的显著提高和质的飞跃,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提高代表素质的重视和人大代表自身努力学习密切相关。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至2001年,组织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对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各级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走访群众。在评议大会上,代表们有理有据的发言,充分展示了代表的素质和风采。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为了提高代表的“代表意识”和履职素质,开展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代表们有压力,有动力,在履职活动中为民建言、为民办事,力争当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素质的提高,还要靠代表自身的努力。学习学习再学习,是人大代表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当选人大代表后,联系我们的实际生活,进一步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深感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作为人大代表应当尽自己的一份责任。”全国人大代表邵树人为提高自身的履职素质和法律意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他在人代会上所提出的多项与立法有关的议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从1984年开始担任人大代表。他说:“我当选代表后,每年都要求自己完成一个硬指标:征求500人次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我还要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例如物价问题、治安问题、医疗问题、社保问题等。选民信任我,我就要对神圣的权力负责,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严格衡量自己的代表工作。”
新时代呼唤新素质尽管人大代表的履职素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需要在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代表素质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除了要考虑代表来源的合理构成外,我们选举人大代表的主要依据应当是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有专家建议,从优化代表结构考虑,还应该适当增加律师、教师、记者、科技工作者等职业角色的代表比例。
提高代表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抓好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和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让代表们充分接触到基层情况,了解社情民意,从而使他们在依法履职时能有的放矢,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
保证代表有充分的知情权,知情知政,是发挥代表作用的保证。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代表通报政情政况,向代表提供有关材料、数据以及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依据。这样,才能使代表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以便正确地行使职权。
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还要抓好对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具有特殊的权利和地位,所以需要对代表进行监督,让代表适时向选民述职,对代表进行道德规范教育,对代表不称其职、违法违纪的,应该依程序予以罢免。
新时代呼唤新素质。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随着时代的变革、观念的更新,意识的增强,我们坚信,人大代表的素质将与时俱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必将走向新的辉煌!
第10版(代表法十周年·选举·素质)
专栏:新闻背景
人大代表如何产生
按照中国宪法、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的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实行差额选举。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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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纵横
筑牢民主政治的根基
宁 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正是通过这一制度,行使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全国320多万名各级人大代表,是我国民主政治进程最直接的参加者和建设者,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代表法颁布10年来,我们高兴地看到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本地区重大政治社会事务管理,监督“一府两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心声,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毋庸讳言的是,少数人大代表的素质还并不是那么尽如人意,有的代表除了参加大会以外,以工作繁忙为由,很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的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几乎没有发表过什么具有建设性或实质内容的意见和建议;有的代表参政议政水平不高,综合知识和素养有限;甚至有极少数代表目无党纪国法,触犯刑律,沦为阶下囚。凡此种种,无不对人大制度建设、民主法制进程、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是损害。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必然会对人大代表提出越来越高、越来越全面的素质要求。从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说,要加强对代表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增强他们的代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依法履职的能力,同时也要为他们创造行使代表权利的良好环境和条件。作为肩负神圣使命的人大代表要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代表意识,不断提高自己依法履职的能力,深入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反映民意。
不断提高代表素质,筑牢民主政治的根基,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10版(代表法十周年·选举·素质)
专栏:
人民选我当代表
——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系列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 吴 兢 柳晓森
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关注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人士都在关注这样一件大事:乡级人大换届选举。近7亿选民,以高涨的热情、负责的态度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
7亿选民大选举,只是我国人大代表民主选举中最新发生的动人一幕。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透过历次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人民的选择、人民的决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佳形式。
民主选举:投下神圣的一票
正在进行中的乡级大换届选举,备受群众和舆论的关注。几个小小镜头,便足以让人感受到其间的热度:
浙江桐乡市石门镇,第23选区正在进行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候选人、石门中学教师钱乐忠向选民郑重承诺:“如果我当选,我要广泛听取民众呼声,及时把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反映上去,充分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全场选民掌声不断。
在山城重庆,永隆镇马鞍村的选举在小学操场上进行,到会的近800名选民坐得满满的。81岁的黄老太太一坐就是3个多小时。她说:“我一定要等到把我们的代表选出来。一定要选个讲公道、受老百姓欢迎的代表。”
江苏丹阳市新桥镇腰沟村有两名镇人大代表的名额。选民们通过10人联名推荐的办法推选出13名候选人,又经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上下结合”好几轮反复酝酿,最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了3名正式候选人,由选民们直接选举产生两名代表……
在人大代表选举升温的背后,我们感受到的是两个字:民主。民主的热情越来越高,民主的氛围越来越浓。
纵观历次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民主贯穿其中。“这一点,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原则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选举权普遍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说。
在我国,最大多数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与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原则,和投票人可以投赞成、反对、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让选民有更多的选择,使选举结果更能反映民意。
“选举是民主的,结果是公正的。”不久前采访完重庆市部分乡镇的人大换届选举后,港台记者这样评价。人大代表:代表最广大的人民民主,不但体现在选举的全过程,同样体现在选举的结果——代表的广泛性上。通过民主选举,我国人民的各个阶级、阶层和各个民族以及各个社会集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去。目前,我国32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企业家、解放军、文艺工作者……
在九届全国人大2900多名代表中,工人、农民占18.89%,知识分子占21.07%,国家公务人员占33.16%,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而妇女代表的比例也从八届的不到21%增至21.8%。不久前刚刚通过的《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归国华侨代表应选35人……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
人民选出的代表,就要为民说话。正如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说:“群众投票选我当代表,是因为我敢于为群众说实话。我还要提更多质量更高的议案建议,更好地反映百姓心声。”
依法选举:人民意志不容亵渎
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杂音”:
为了成为山西省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河津市少数代表候选人给人大代表送钱送物;为了当选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农经委主任吴志华强行干涉人大代表的选举意志,四处打招呼、拉选票,影响恶劣……
尽管这些“杂音”只是极个别现象,但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力加强选举监管,加大对有关人员的惩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专门研究民主选举的专家告诉记者:“在选举中,我们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或利用宗法势力、恶势力操纵选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报复举报人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上文提到的山西河津“贿选”案,涉案人员有的被依法罢免了人大代表职务,有的被罢免了党政职务,有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徽州区拉选票的吴志华在如愿“当选”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后,也被45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案,被依法罢免了区人大代表资格并依法撤销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亵渎民意者,国法不容。
第10版(代表法十周年·选举·素质)
专栏:
民主的选举 民意的体现
1999年1月10日,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的朱家桥村的村民在选举人大代表。图①:在选民关注的目光下监计票。图②:村民在认真地填写选票。
图③: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投票补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照片由《中国人大》杂志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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