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3月15日,出席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代表们兴高采烈地步出人民大会堂。
新华社记者 刘建生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责任与使命
余 言
10年前的今天,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代表法以宪法为依据,对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执行职务的保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法律保障。代表法实施10年来,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显增强,代表素质和履职水平不断提高。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合我国国情,最能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尊重代表就是尊重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就是尊重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我们应当站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站在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320多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成为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10年来,各级人大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不断创新代表活动方式,如建立“代表公示制”、“代表接待日”、“代表小组”等,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代表工作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项专门法律,也是全社会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法律。10年来,全国有28个省、区、市先后出台了实施代表法的办法、条例和规定,有力地推动了代表法的贯彻实施。人大代表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引起全社会应有的重视。时代的发展给代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和实施代表法,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切实保障,依法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为人大代表创造一个良好的履职环境,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走近人大代表
我与代表法
——访代表法议案领衔人、全国人大代表林作楫
本报记者 陈一鸣
在代表法颁布10周年前夕,记者采访了当年领衔提出代表法立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农科院小麦所育种室主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林作楫研究员。
“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通过了代表法。我永远也忘不了那一天,忘不了全体代表热烈鼓掌时的情景。”今年69岁的林作楫代表,谈到代表法时仍然激情满怀。
林作楫是六、七、八、九届全国人大代表。80年代初,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开始加快,各级人大的工作也在逐步恢复和加强。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是,我在代表工作中逐渐感觉到,代表活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显得无法可依、底气不足。于是,一个关于尽快制定代表法的议案便逐渐在脑子里形成。”谈到提出议案的初衷,林作楫娓娓道来。当时许多代表与林作楫有着相同的感受与想法,他提出这个议案时河南代表团有30多名代表参加附议。据他回忆,其他代表团也提出了类似的议案。议案提出后,在人大代表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并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经过六七年的酝酿、起草和修改,代表法终于在七届人大五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这个法律颁布后,我感觉人大代表的工作更加规范化,代表的职责也更明确。代表法赋予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的权力,使代表行使监督权和考察、调研更加方便了。过去人们常说‘代表代表,会罢就了’,如今可不一样,代表倾听人民呼声,反映群众意见的意识更强了。”说起代表法给代表工作带来的变化,林作楫脸上露出了笑容。
“我当全国人大代表的20年,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20年,是我不断感受民主进程的20年。”说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林作楫感慨万千。“我第一次当代表时只觉得是一种荣誉,仿佛评上了先进当上了劳模。”“那时有的代表开会一言不发,举手是他们参政议政的唯一方式。”林作楫说,“现在,代表以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己任,积极提议案、建议、意见,小组讨论时发言十分踊跃。”
20年来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给林作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次走进人民大会堂里,我都会和头一次当代表时一样满怀激情,但感觉肩上的担子却一年比一年重了。人民群众对人代会的关心和对人大代表的信任与日俱增,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为自己能作为人民选举的代表,亲历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而深感骄傲。”
代表工作有了很大进步,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林作楫认为监督工作是目前人大工作中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为此,他希望能尽快出台监督法。他说,一方面对政府的监督应该加强,使代表的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另一方面,代表视察工作应该改革。目前人大代表的视察通常是以集体视察的方式进行,被视察单位事先都作好了准备,效果并不理想。他认为,必须改进视察的方法,力戒形式主义。作为连续四届的全国人大代表,林作楫最大的愿望就是,进一步宣传、贯彻代表法,使代表法为全社会所了解,形成全社会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环境。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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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图①:1992年4月3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法。图②:出席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们进行表决。
新华社记者 刘建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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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台州实施代表职务津贴制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代表法,依法保障代表履行职务,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最近根据代表建议,决定实施人大代表职务津贴制,每年由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项代表职务津贴资金,按每月100元标准,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100多名区人大代表,作为区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的代表职务津贴。这一举措保障了代表履行职务的需要,提高了代表职务报酬,增强了代表自觉履行职务的制度约束力。(朱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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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徽县“人大宣传月”十年坚持不懈
本报讯 甘肃徽县人大常委会10年来坚持开展“人大宣传月”活动,将每年1月定为“人大宣传月”并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开展人大宣传工作的决定》,在全县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普及法律常识。
该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乡镇、农村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宪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人大知识讲座,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人大代表事迹园地”,宣传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积极促进了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韩肇文 贺馨梅)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平顶山打破代表“终届制”
本报讯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代表法规定,实行了代表辞职制度。近年来已接受了15名人大代表的辞职,较好地解决了人大代表“终届制”的弊端,保证了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过去,由于区、镇人大换届不同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个别代表工作的调整交流、长期外出务工等情况,脱离选民,不便参加代表活动。同时,由于受名额限制,一些新任的区、镇和企业负责人又无法补选为代表,不便于开展代表活动,造成代表结构不合理,不利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履行代表职务。(梁永刚 禄万浩)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编者按
今天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0周年。我们以四个整版的篇幅,向读者推出《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专刊》,浓墨重彩描绘代表法实施10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展示各级人大代表的动人风采。
让我们共同携手,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代表法,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尽一份心力,一起热情拥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春天!
密切联系群众 依法履行职责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
本报记者 徐运平
在代表法颁布10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
记者:代表法的颁布,对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
顾昂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代表法以宪法为依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级人大代表的职权、工作方式、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以及对代表的监督等做了具体规定。代表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代表法不仅与国家和各级人大代表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今年是代表法颁布10周年。我们要以纪念代表法实施10周年为契机,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代表法。
代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代表法的宗旨是“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大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只有人大代表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这是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大问题。
记者:代表法对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是如何体现的?
顾昂然:人大代表行使权力,核心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指出,“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吸取前进的不竭力量。”
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同时,“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点,我们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是不同的。外国议员在竞选时可以随便许诺,当选后不履行许诺,选民也没有办法。因为当选议员后,在任期内选民是不能予以撤换的。我国的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当选后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不代表人民的利益,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予以罢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提出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在审议各种议案时,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制定的法律、法规,通过的各项决议,能够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与人民群众有着广泛的联系,为了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因此,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记者:代表法为什么规定人大代表首先应当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顾昂然: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必须依法进行。代表法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一,权限要依法。代表法规定,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政府、法院、检察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但是,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法院、检察院行使。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第二,程序要依法。代表法规定,代表在行使提出议案、选举、质询、罢免、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权利时,都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第三,集体行使职权,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负有重大的责任,权力是很大的,但权力要集体行使,决定问题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多数通过。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批评,对这些部门改进工作有积极意义,但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代表活动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国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如果代表直接处理具体行政工作或者具体案件,就超越了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与人大和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是违背的。各级人大代表中有各方面、各民族、各地方的代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可能不完全一样,如果每位代表都要按照自己的意见直接去处理,是会发生问题的。因此,代表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各级人大代表在开展代表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时,应当认真地贯彻以上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代表法,发挥代表作用方面,都有不少经验,应当很好地进行总结、交流,使代表法得到更好的贯彻,把代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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