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贵港市政协:想大事 抓大事
何新祥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广西贵港市政协坚持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紧紧围绕中心建言献策,促进了党委、政府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调查研究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去年,贵港市政协把调查研究、建言立论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突出工作来抓,选择党委重视、政府支持、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为调查研究的课题:一是针对本市遭受洪水灾害造成严重财产经济损失的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二是围绕本市建立农业现代实验区和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开展专题调研;三是就如何建立政协委员联系活动制度开展专题调研。
提案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之一。据统计,去年两次全会共立326件提案,目前这些提案的承办工作已基本办结。
组织政协委员开展视察和考察活动是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工作。去年,贵港市政协组织自治区政协驻贵委员和市本级委员,对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事业、灾后重建以及冬季农业开发等方面进行视察、考察。通过这些活动,委员们就我市的城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农业、水利等方面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就这些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政协委员剪影
科技兴业 赤心报国
——记山东省政协常委胡国赞
姜华 王倩
2001年8月,经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中国文化研究会研究决定,确认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山东省政协常委胡国赞先生为香港爱国企业的英才代表,并授予他“中华英才”荣誉称号,以表彰胡先生及其企业对民族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其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
十多年来,胡国赞先生以他的实际行动实践了他报效祖国的诺言。1989年6月,胡先生就开始在内地投资,并在福建建立了当地第一家房地产公司。如今金龙集团拥有20多家企业,在台湾、马来西亚等地还开办了分支机构。
目前,胡国赞先生在山东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集聚了一大批生物医药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围绕生物工程进行了广泛的课题研究,并且在“植物活化石”银杏产品的研究开发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该研究成果达到了世界顶尖水平,目前正办理专利审批手续。
胡先生的爱国之心,报国之志,还表现在他对公益事业的热忱。从1983年以来,胡先生为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济南大学、漳州大学等捐资累计达4000多万元。从捐资办学到扶危济困,从“希望工程”到“夕阳工程”,胡先生总是热忱关注,并不遗余力地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民主监督在北京
政协委员视察北京空港开发区。
政协委员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协委员正在对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促进中国软件业发展
该提案所涉及的问题,是近期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在与公安部、安全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研究,探索如何做好信息安全标准化的工作。对于“广域网上分布式系统”国家标准的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已采纳。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编者按
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以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共收到提案3737件。
按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案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共立案3566件。这些提案分别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所属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人民团体151个单位办理。经过承办单位的努力,春节前,已基本办理完毕。现将部分提案及办理情况介绍给读者。
发展环保产业 促进环境保护
国家经贸委在推进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中开展了大量工作。2001年7月国家经贸委召开了全国环保产业工作会议,会议全面分析了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发展环保产业的思路,部署“十五”环保产业发展工作。这次会议对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这项工作一直是科技部近年来推进的重点工作,为此,科技部做了许多工作,如出台了政策性文件,建立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等。目前,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科技成果网站也已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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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法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组成了道路运输立法专题调研组,部分提案人和交通部有关负责人参加了调研活动。通过调研得出了应尽快制定《道路运输法》、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结论,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提高城市暂住人口待遇
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该提案从城市户籍、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建立一套管理、教育等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建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建设乡村电子信息馆
农业部非常重视农村信息化工作。“九五”期间,国家在“863”计划、农业科技攻关计划中安排了农业信息化的项目,建设了一批专用信息化服务系统等。“十五”期间,农业信息化仍将是科技工作的重点。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制定《社会保险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社会保障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抓紧进行草案稿的修改完善工作,并计划于2001年三季度前,完成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报送国务院。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食品卫生问题严重
卫生部认为该提案对问题分析比较全面,对食品卫生存在的问题和危害有详细的数据材料,有具体建议措施。近期,卫生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1)加快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2)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3)改变监督模式;(4)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5)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促进民营科技发展
科技部现正在和财政部积极协调,准备出台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同时,科技部组织专家分别对北京、四川、陕西、上海、武汉、广东、沈阳、江苏等十多个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掌握了较多的第一手材料,并积极设计下一步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制定校园安全法
教育部对此提案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同时,还积极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立法研讨会上,对《条例》适应高校保卫工作的针对性提出了意见、建议,并得到《条例》起草工作人员的重视。《条例》的制定,将有利于尽快为校园保卫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开展东西部科技合作
科技部课题组2001年针对委员的具体建议,先后赴西安、成都、新疆、广西、贵州和宁夏等西部地区,以及上海、北京、广东、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在大量资料和数据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初步提出了东西部科技合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相关措施建议。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社团之声
女职工——维权任重而道远
——北京市新建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
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新经济组织的新建企业大批涌现,职工权益的维护面临着新的考验,而其中的女职工作为新建企业中的重要力量和职工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为了全面了解我市新建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我们女职工部参与了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对全市新建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于2001年4月至
7月间对全市劳动人数在25人以上、有固定作业场所、有职业危害、且连续生产两年以上的部分生产型非国有企业进行了检查。
此次检查分市、区县两级进行,采取听、看、查、访相结合的形式。首先,由各区县自查,共检查了173家企业。其次,由市联合检查组按类别检查了其中的36家企业。这次检查共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41个,有500余人参加;发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调查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9份;个别访谈146人。
这次市、区两级检查,涉入了机械、电子、生物工程、建材、纺织、轻工、化工、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物业管理等173家企业。其中中外合资企业44家,占25%;与港澳台合资企业15家,占9%;股份制企业78家,占45%;乡镇企业9家,占5%;村办企业2家,占1%;私营企业25家,占15%。这些企业共有职工36713人,其中女职工18044人,占49%。
从这些企业女职工的人员构成和劳动关系的情况看,人员构成主要分:合资改制前的原厂职工;新招的本市、本地劳动力;外地劳动力。18044名女职工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有12992人,占女职工总数的72%。
从组织建设方面看,173家企业中,已成立工会组织的有143家,占83%;已建立女职工组织的有36家,占25%;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有59家,占41%(其中90%的单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了集体合同文本)。
从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看,企业能够定期为女职工进行体检的有82家,占48%。近3年来怀孕女职工共有720人,占女职工人数4%,分布在44家企业中。其中55%的单位能够对接触有毒有害等禁忌岗位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调换工种,并免于加班加点、从事夜班工作,77%的单位能保证其哺乳时间1小时。从调查数据看怀孕女职工,能定期作产前检查并视同出勤的占90%,其检查费、生育费报销100%的占10%,报销50%以上的占18%,报销50%以下的占54%,全不报销的占18%。产假享受90天以上的占84%,产假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占36%,产假不发工资的占12%。
通过数据分析和我们所抽查的36家企业看,新建企业在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有的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还采取了一些好的措施。90%的企业还存在严重问题,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文本等方面存有不同程度的违法和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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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今日特约
互相监督——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 许嘉璐
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我国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责。谈中国民主党派的监督,就不能不说说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人们熟知的16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对这种关系最形象、最概括的说明。“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说明各个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目标一致,都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为中华民族、为全国人民的利益而奋斗,除了全国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身的私利。这是我们之间互相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民主党派是政党,所以我们的监督是政治上的监督,不同于行政的、法律的、社会的和舆论的监督;因为目标一致,“立党”不是为了推翻现有领导力量自己上台,因而监督不是攻击,不是把对方“置之死地而后快”。
政治上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大政方针、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方面。这种监督往往在各个级别和一定范围里进行;监督的过程也就是决策形成的过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成绩集中表现在最后的结果中。多年来,不但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和民主党派进行了无数次协商,听取民主党派的批评和建议,而且地方上的各级党和政府也无不这样做。这就保证了决策更为科学,减少了失误。例如三峡工程、西部开发、“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惩治腐败问题,都是如此。因此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自然密不可分。事实上,民主监督常常与参政议政是同一过程。所“参”的“议”的,有很多也就是对现实情况的批评建议。
多年来,中共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互相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呢?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她的任何一项决策是否正确,都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兴衰。共产党的本事再大,也有自己看不到、照顾不到的地方。这就像医生,技术再高,如果背上长了疮也需要别人来治。我在自己十多年参政议政过程中深深感觉到,中共中央时时以诚挚之心希望我们做“诤友”,对各个方面的决策和工作提出意见。所谓“诤友”,就是能够直言、能够争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朋友。有一个情况是许多人并不了解的:中国共产党不但希望民主党派对国家的重大决策和事项进行监督,而且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有些重大事项,例如中共中央的重要文件、人事问题,也经常在决定前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在当今世界上,能够这样做的执政党恐怕“只此一家”了。这也正是中国政党关系的特点和优点。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中国共产党,当然不是说民主党派就不需要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了,如果我们有了不足和疏漏,同样要接受共产党的监督。执政党需要监督,非执政党也不可能例外。这才是“荣辱与共”。
除了政治决策方面的监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经常性工作也实行监督。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或平时通过多种渠道不断对各级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各级政府所取得的成绩中,也有民主党派的一份心血。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之一。虽然多年来国家的蓬勃发展证明了这种监督的效果是好的,但是今后还需要加强总结和研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改善,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和渠道进行的。首先,监督与被监督双方都要根据宪法行事;其次,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各自的章程以及政治协商会议的章程进行;民主党派的批评建议,事先都经过了比较充分的调查研究,并不是信手拈来、想当然地说话。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一些不了解情况的人对民主党派监督的误解。一种是觉得“不过瘾”,似乎民主党派只有直接抓出几个贪污案件才“痛快”。殊不知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何政党都不能越过或取代政法和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是可以对一些案件进行监督的,但都要符合上述的原则,其成员在本党的活动之外,可以以一个公民的身份检举揭发任何不法的事和人。事实上,许多民主党派成员已经这样做了。民主党派成员这样做,是和其所属政党的目标和宗旨一致的。无论什么人,也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是为了“一吐为快”。还有人希望中国的民主党派也和西方的“在野党”那样,在议会里,在社会上,与执政党争争吵吵,似乎水火不相容。殊不知我们民主党派所深恶痛绝的各种现象,诸如贪污腐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也是中国共产党所绝不能容、一直在努力清除的。在我国,政党之间的关系既然不同于西方国家,当然相互监督的方式也就独具自己的特色。
另一种是认为现在的监督没有什么效果。这通常是由于不了解情况所致,当然也和媒体报道不够有关。退一步说,如果我们的监督真的无效,我们各个党派的成员是不会答应的,中国共产党也会不满意。我们和共产党“长期共存”的基础,一是总的目标一致,二是要互相监督。如果总的目标不一致了,当然就不可能长期共存;如果不能互相监督,也就没有必要共存下去了。
有关这个问题的其他想法还有一些,不一一列举。我只想建议,认识和考虑这个问题,一定要和中国的历史、文化、现实以及世界的现状、走势联系起来,否则难以得出可靠的结论。
我曾经多次和外国的执政党、在野党谈到中国的这一情况,他们无不表示钦佩和羡慕,表示要向中国学习。但是,他们哪里学得了呢?中国政党制度的优点和特点是紧密连在一起的。政党的宗旨不同,社会的性质不同,历史国情的土壤不同,简单地移植岂能成活?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离婚妇女的探望权应受维护
党日红
最近,笔者接待了一位离婚女性张某,她哭泣着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两年前因感情不合与丈夫离婚,离婚时3岁的儿子由男方刘某直接抚养,她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开始刘某还允许她每次送抚养费时与儿子欢聚,可后来却不叫她进门,理由是害怕她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她到幼儿园去看儿子,刘某又明确要求幼儿园只能让她隔着作为院墙的栏杆看一看,而决不允许她与儿子接触。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她拿着法律条文让男方知道自己有探望权,刘某却不屑一顾地说:“探望探望,就是让你探着头望一望,我没侵犯你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的同子女进行正常会面、交往的权利。由于父母与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因此,离婚后承担抚养子女义务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理应享有对其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为此,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儿子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刘某应提供协助,给予方便,这则是他的法定义务,他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加以阻挠。至于探望子女的方式,可以是正常的交往、会面、赠送礼物,也可以是短期的共同生活等,而决不是刘某所说的“探着头望一望”。对此张某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后,刘某仍不执行,张某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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