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明天我们如何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记者 王比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趋突出,而1988年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少内容明显滞后,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迫在眉睫。为此,去年12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1至10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6万起,造成7.98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7亿元。许多委员在会议上大声疾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此,草案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还规定禁止“带病”车辆和超载车辆上路。
为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驶,一方面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草案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拼装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重大交通事故往往与超载有关,为防止超载运输,草案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载人数、载质量,严禁超载。超载车辆首先必须消除违法状态,再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反超载是正当、合法的,但不能以罚代管。去年全国开展了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和集中治理严重超载违章行动,但有些地方却以治理为名乱罚款,引起司机和车主强烈不满。江西一名司机在一次长途运输中一路上先后被无端罚款370元。他气愤地说:“明明没超载,偏说你超载了,以同样理由重复罚款,反超载变成以罚代管。只要交了罚款就可让违章超载车通行,反超载也就失去了其本来意义。”
机动车驾驶人与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草案还着重对驾驶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作了规定。在讨论中,有委员认为,酒后驾车对交通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草案对酒后驾车的相应处罚规定得太轻,建议加大这方面的处罚力度。也有委员认为,新驾驶员刚拿到本就上路,对交通安全构成隐患,建议强制要求新驾驶员驾车上路时,采用明显标志,以提醒他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轻微事故可自行解决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滞后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等交警到现场处理。草案因此作出了轻微事故可自行解决的规定,凡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目前,已有地方试行这种快速处理办法,对于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效果十分明显。
过去人们打交通事故官司时,必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后才能提起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样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按草案规定,今后这类官司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活动更规范
当前,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交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草案作了13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时间;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议中,许多委员认为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强交通安全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消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做到既严格管理又方便人民群众。有的还对如何规范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的执法行为,尤其是个别交警为完成任务乱罚款、乱纠违章,停车泊位乱收费,野蛮执法,以及驾驶员违章知情权等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青岛海关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了公平的进出口秩序。图为海关关员正在检查查获的假冒粉丝。 高翔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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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人生
执行也要严格依法
冰雪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在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中,山东省鄄城县两农民虽打赢了官司,但没想到为了使判决得以执行,耗时7年多,至今仍未执行终结。按有关规定,这宗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只要3000元左右,但他们却已向法院交了9万多元的所谓执行活动费。花了这么多钱,两位农民不但没得到期待的执行结果,换来的却是白条和不符合规定的单据。用该法院执行庭庭长的话说是“有这钱我们才能去活动”。而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并无执行活动费这一收费项目。
这种现象不能说普遍,但也决不是个别。
法院判决执行难,是目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在采取各种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执行为何难,从法院角度看,更多地是强调客观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躲债、赖债等等。但法院和法官本身是不是也该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尽了责,执行难是否也与法官本身的行为有关呢?上述这件事,我们不免会有这样的疑惑:靠这些法官,执行能不难吗?
诉讼收费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有的地方法院不严格执行或变通执行,把收费当成“创收”的手段,这样的执行为法院设置了一个高门槛。现在的老百姓要么打不起官司,即使打得起官司,赢了官司,执行还得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
可以想象,执行申请人在历经一次次的艰难曲折,希望一次又一次地破灭后,他们的身心会受到怎样的摧残和折磨。上述事件中老实巴交的农民绝望得几次想在法院门口自杀。
个别法官利欲熏心,将神圣的法律当成聚敛钱财的工具,败坏的是神圣的法律,玷污的是司法机关的名誉。这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是某些法官信誉危机和道德沦丧的体现,其危害不可低估。如果对这种现象不严肃处理,司法尊严将丧失,人们对法律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信任危机。
执行与审判都是法院的神圣职责。只要法院依法审判了,就有义务依法执行,这是整个司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法院审判要严格依法,执行同样也要严格依法。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必须靠一批高素质的法官以合法的规范行为来维护。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成立
本报讯 随着民主与法制步伐的加快,律师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女律师更是风采夺目。目前,全国女律师人数已近三万人,占律师队伍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为了进一步促进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提高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近日在京成立,协会云集了全国各地较有影响的六十六名女律师,许智慧任会长。(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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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金融犯罪学》出版
本报讯 由王凤垒主编的《中国金融犯罪学》一书,近日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对金融刑法最新的全面系统的研究。它对司法工作者、金融工作者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提高与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同金融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将有所帮助。(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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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4·4”全国法制宣传日FZ征文
法律走进百姓家
王安泽
我在安徽省寿县人大机关工作五年多来,不仅聆听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铿锵有力的脚步声,而且目睹了普通百姓依法维权的一桩桩真实故事,现从中撷取两则。
1997年冬,我县人大进行换届选举,12月10日是县十三届人大代表选举日,这天全县91万选民在164个选区参与投票选举,共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人大代表362名。
12月12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领导组办公室先后接到12名选民电话:反映县商业局选区只发了选民证,没让他们参加选举。下午又有26名离退休职工到县人大机关反映:他们的选民证白领了,商业局选区没让他们参加县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本选区有的选票是找人代填的,要求县人大维护公民的选举权力,并请求派专人进行调查,纠正违法选举结果。
县人大常委会对选民反映的这一违法选举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并从县人大换届领导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抽派专人前往该选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认真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后,根据选举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5日进行了专项审查,又经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确认,360名代表当选资格有效,商业局选区因选举操作程序违法,当选的两名县人大代表资格无效。
去年8月的一天,家乡来了4名村民到县人大法律工作室找我索要几部法律书籍,问其原因,他们说:“学学法,想请律师打官司。”
事情是这样的,5月16日他们乘依维柯到县城做生意,途中该车按行车规定靠边停车上客,驾驶员也正在车顶上货,不会儿,被后面的一辆大货车追尾,客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前行近200米后下道而止,造成车上8名乘客受伤,其中两人重伤。事后经寿县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责任全在大货车一方,客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并告知受伤村民,外地货车车主难找,驾驶员已被拘,损害赔偿无望。
他们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经法官调解,客车车主明确了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答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同时,也取得受伤乘客的理解,他们同意放弃追究客车车主的刑事责任。9月中旬,客车车主根据达成的协议一次性付清治疗费、往返车费26400元。
以上两件小事虽很平凡,但它反映出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了,基层的民主选举正由“要我参加选举”向“我要参加选举”转变,反映出普通百姓遇事正由“找人说情”向“依法维权”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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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热线
当场罚款有啥规定
编辑同志:近日,我出差在外,在某市汽车站等车时随手扔了一根烟头,被一戴红袖套的老太太“逮住”,随手撕了张10元的罚款单,在众目睽睽之下,我只好交了10元罚款。请问:老太太这样当场罚款合法吗?读者小庄
小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该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之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由此可知,该老太太执法行为有三处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没有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写处罚时间、地点,更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三是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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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在生活中
好心做错事 缘于不懂法
瑞平
邓林是一名经营药材的个体户,平时热心助人。近日,她却因为自己不懂法,好心做错了事,凭空惹上一场官司。此事使她懂得:他人生活秘密不能随意公开,好心做事还须依法!
原来,邓林药店附近有一李姓女子,在外打工染上性病,经常到邓林的药店买药,花了不少钱,今年8月,一药品经销商到邓林店里推销治疗性病的新药,请邓林推荐几个性病患者,承诺药厂除免费赠药外,一个疗程后还会给患者一次性报酬1500元,这时邓林便想到李某,她想这样既可以治好其病,又可减轻其经济负担,于是未经李某同意,便将李某患病史及相关情况告之推销商,李某得到免费赠药,开始也没反对,但一星期后,当她在镇上看到自己作为患者叙述药品疗效的大量药品传单时,一气之下以侵犯隐私权将邓林告上法庭。
从本案来看,邓林虽然出于好心,但其行为已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所谓隐私,通常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私事,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个人隐蔽性生理缺陷、疾病史、遗传病史都属于个人稳私。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是予以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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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4·4”全国法制宣传日FZ征文
普法竞赛别走形式
谢怀友
一位在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朋友曾经向笔者透露了他们企业近年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普法知识竞赛”的内幕:本应由全体职工人人参与的竞赛,竟由他们办公室的寥寥数人组成一个“答题组”,照抄现成的“答案”,然后填上所有职工的姓名,在一两天之内,以一代百,全部“参赛”了事。笔者听后不禁愕然。
其实,这则“内幕”已属于公开的秘密。曾几何时,这种“多快好省”的“参赛”形式,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和常见的手法。这些企业之所以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其个中猫腻是这些企业领导的“普法”意识淡薄,他们压根儿就没把“普法”当回事。难怪不少职工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以至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众所周知,全民普法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国家已将普法工作列入《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之中,其目的就是要让公民尽快熟悉法律、掌握法律和运用法律,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以逐步实现我国的各项管理进入法治化的正常轨道。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旨在检阅和考核职工群众“普法”学习的知识竞赛,成了一种新的形式主义。但愿有关部门在开展“普法”学习和“普法”竞赛之际,查一查那些弄虚作假者,给他们亮亮“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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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4·4”全国法制宣传日FZ征文
不学法寸步难行 懂法律事事如意
李志龙
去年12月21日上午,江西省兴国县司法局法制宣传办公室走进一位中年汉子,尚未落座就问工作人员有哪些法律书籍。热情的工作人员找来一大摞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年汉子如获至宝地说:“这些书全要了。”
面对这位对法律如饥似渴的农民,工作人员不禁要问个究竟。这位农民打开了话匣子,叙述了因为不懂法吃苦果的事情。
他叫陈祚生,家里养了3头猪,平时购进饲料都是定点在乡里一家饲料店,每次都是记账赊欠,累积到一定数量时再付清。饲料店老板找到他要结清370元的欠款,由于当时钱不够,只付了70元现金,又立下300元的欠条。陈祚生认为朋友间不必搞得那么清楚,就没有要求划去流水账的登记。过了段时间,老板再次前来催账,陈祚生付清欠款,老板划去所登流水账,陈祚生又简单认为欠条和流水账是一回事,两者划其一就行了。没想到前不久老板以欠条起诉陈祚生欠其300元未还,弄得陈祚生有苦说不出。法院判决陈祚生败诉。
“要是我多少有点法律知识,也不至于落到这般地步!”陈祚生感慨而无奈地说道。法宣办主任送给老陈一句话:“不学法寸步难行,懂法律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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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警世钟
警世钟
小拖车头吊起来,
原因就是太超载。
横卧铁轨真危险,
幸无火车开过来。
拖车虽然保了险,
如此冒险也不该。
孟祥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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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起伪报价格案带来的启示
景屏 王立刚
去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国海关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对此海关总署公告宣布:自12月11日起废止1992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部分条款。确保实施《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从最近海关查获的伪瞒报案件看,不法分子已从原来的单纯伪瞒报数量、品名、规格,发展到想方设法钻估价技术的空子以偷逃税。在掌握海关价格资料后,低报价格,企图蒙混过关。
去年8月,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浙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常熟海关申报进口多批俄罗斯产热轧卷板,申报价格均为USD163.00/吨。常熟海关在对其申报价格进行风险监控时发现这一价格虽然高于海关参考价格,却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期进口的相同商品USD190.00/吨的申报价格,价差16%,情况异常。常熟海关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展开市场行情调查,确定出同类商品的实际价格,并对该企业在口岸申报的所有单证进行价格监控。发现该公司自去年4月以来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业价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海关派人赴北京取证,发现该公司自4月以来申报的6批货物,合同对应的信用证上的成交价大大高出向海关的申报价格。此时,一起以伪造单证为典型手法的低报价格案终于水落石出。涉案钢板2600余吨,货值595万美元,偷逃税款逾130万元。
也许有人误以为入世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会管得“宽松”一些,于是动起脑筋来。事实并非如此,以上案例就是一个教训。根据《WTO估价协定》的规定,中国海关在审价工作中采用“成交价格”的估价原则。即使不法分子为掩人耳目,伪报的价格不是低得离谱,甚至还高于海关参考价,海关仍可因其不是实际成交价格而作出重新估价补税的决定。同时,海关的审价手段将更加科学,引入价格风险管理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者将加大惩治力度。
《WTO估价协定》规定,当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与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便得到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价的依据。
根据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和WTO估价委员会6.1号决定,海关对申报价格有怀疑权、调查权和估价权,进口商有知情权和申诉权。针对发展中国家存在大量价格瞒骗的情况,WTO委员会专门作出决定:在申报提交后,如果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单证(价格)真实性或准确性,可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说明,包括补充有关单证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申报价格是实付或应付的全部金额。如进口商提交上述证明后海关仍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或进口商未能提交有关证明的,则该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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