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特别报道
婚姻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曾牵动亿万人的心。回顾2001年立法状况,我们清晰地看到,法律正愈来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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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轨国际
本报记者裴智勇
为“入世”开坦途
“世界性”或许是今年著作权法、商标法两部知识产权法修改的重要特征。所谓世界性,是指在立法中注重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这也是世贸组织对中国“入世”的最基本要求。
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这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新的里程。为着这一天,国内各部门做了踏实的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年修改了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说:“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专利法,两年间我们完成了与‘入世’直接有关的6部法律的修改,适应了中国‘入世’的进程。”
新修正的商标法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将商标权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如农民个人可以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要素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如商标的色彩、立体标志均受到保护。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者亮了红灯,并对商标侵权的经济赔偿作了规定。
胡康生称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十年一大飞跃”。我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制定的,经过10年的实践,今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已跟国际接轨。这个进步在别的一些国家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修正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杂技艺术被列为保护对象,机械表演权得到有效保护,完善了著作权保护的程序,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并增加了司法程序的新措施,如临时禁令。
涉外企业立法是与世贸组织规则对接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后,我国还存在许多与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不相符的政策,比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对合资企业产品有“国产化率”的要求。今年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取消该法修改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款。修改后的法律删去关于合资企业生产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将原规定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等尽先在中国购买,改为可在国内市场也可在国外市场购买。
为群众保权益
2001年,关系千家万户的婚姻法、保障工人权益的工会法的修改和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1980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20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总体状况是和谐、健康的。但是,也出现一些消极现象:有的人渲染性自由、性解放,歪曲婚姻自由;有的人“包二奶”、养情人、纳妾,破坏一夫一妻制;有的人夫权、父权思想严重,实施家庭暴力,破坏男女平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原婚姻法共37条,这次修改增加14条,修改33处,修改后的婚姻法共51条。这次修改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些规定重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鲜明地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工会法的主旨是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的工会法,重点是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保护职工合法权利,建立健全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强调,工人阶级应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主人翁的作用。修改后的工会法共7章57条,在有关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将要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首次用立法保护亿万劳动者健康。我国现有7亿多劳动人口,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已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并导致部分人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据统计,到2000年年底,我国共有工业企业790万个,劳动人口达7亿多人。与此同时,我国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出现了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者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更令人担忧的是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状况。
“制定这部法律对广大劳动者是实实在在的保护。”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说。职业病一旦发生,就很难治愈。职业病防治法按照从源头抓起,实施全过程监督的原则,按照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发生后的诊断治疗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三个阶段,对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效率、透明为立法添色
2001年的立法数量大,内容涵盖广泛,显示了立法的高效率。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方面,修订了税收征收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新制定了信托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防沙治沙法;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在规范法律职业、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方面,修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提高了进入司法队伍的“门槛”。其他,还修订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国防教育法。
立法过程中,越来越注重程序透明性。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使法律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人民的利益,符合我国的实际方面做了有目共睹的工作。譬如,修改婚姻法。今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婚姻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立法机关直接收到人民来信近4000件,大众媒体登载修改意见数以千计,这是近几年来人民群众对国家立法参与人数最多、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
随着这些法律的逐步生效实施,人民的各项权益将得到更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各项事业将步入更加完善的法治轨道。2001年立法,让中国百姓欢喜,也让中国走向更开放的世界!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让婚姻更完美
铭轩
编者的话
2001年,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改革开放步伐加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申奥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圆满举办APEC会议等,可谓大事多、喜事多。与此同时,我国立法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截止到今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律16件,通过法律解释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截至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40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28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
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特点是:1.修改工作群众性、广泛性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各界群众来信来函提出修改意见。2.这次修改在坚持1980年婚姻法确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作出修改或补充。3.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婚姻法共51条。它重申禁止重婚的规定,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一部法律的出台,背后凝聚着立法工作者的辛勤和汗水。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在认真研究法律草案。邓福祥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工作人员在研究讨论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情况。
王建民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定变之间立好法
柳晓森
我国的法律难立,难在当今中国的立法环境。它不同于西方,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而是处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的国家日新月异,发展迅速,一些重要制度也在为适应新的形势而不断变化,所有这些,都给我们的立法机关提出重大的课题:如何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发展中制定良法,在“定”与“变”中立好法?要知道,一部法律若想完成这两种任务,实在很不容易。
一部法律从草案的提出到审议,再到正式出台,一般要经过两三年,它的出台过程是严谨而周密的。但就具体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来说,如果尚未经过实践证明可行就草率地在法律中得以确立,便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如果久拖不决,法律制定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条文滞后,又会影响社会的发展。
那么,如何处理好立法工作中“变”与“定”的关系,处理好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发展的矛盾呢?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要让我们的法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他从政治的高度指出法律保障社会稳定的巨大作用,无疑,这具有深远意义。
如何处理好“定”与“变”的关系,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我们的立法机关得出结论:如果是看准的,把握了的事物,就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看不准的,留下来,进行探索。在今年的工会法修订过程中,就面临着一个现实中的难题: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会有明确职责,可是在新形势下,其它形式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大量涌现,如何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工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准确把握“定”与“变”的关系,就要一切立足于实践,从具体的工作实践出发,从我国实际的立法环境出发,该定即定,该变则变。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药品管理法是一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重要法律,已在今年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健康用法来保证
黄建初刘辉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首先加强了对药品质量的管理。药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是决定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依法加强管理。此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对社会的危害极大,直接损害人体健康,危及用药安全,破坏药品管理秩序,是一种必须予以坚决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的打击力度。
它还加强了对药品价格的管理。药品价格是这次修订药品管理法过程中为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药品定价是药价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加强药价管理的重点,因此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行政法规及实施时间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修改)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修改)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修改)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修改)
农药管理条例(修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2001.1.12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2.21 2001.3.1
2001.4.2 2001.10.1
2001.4.12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4.12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4.21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5.23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6.13 2001.11.1
2001.6.13 2001.10.1
2001.6.15 2001.7.1
2001.6.16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6.20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7.9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7.22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7.27 2001.8.1
2001.8.2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8.2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8.3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9.5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9.23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9.23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10.6
2001.10.25 2002.1.1
2001.11.15 2002.1.1
2001.11.16 2002.1.1
2001.11.16 2002.1.1
2001.11.23 2001.12.15
2001.11.26 2002.1.1
2001.11.26 2002.1.1
2001.11.26 2002.1.1
2001.11.29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11.29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11.29 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12.10 2002.1.1
2001.12.11 2002.1.1
2001.12.11 2002.1.1
2001.12.11 2002.1.1
2001.12.11 2002.1.1
2001.12.12 2002.2.1
2001.12.14 2002.1.1(截至12月24日)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今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工会法的决定——
职工合法权益要维护
张世诚
修改后的工会法在如下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一、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这次工会法修改,突出和强调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随着一些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发展,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工会的组建越来越困难,“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这次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三、关于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容易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企业行政方面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多数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工会法来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对此,工会法补充了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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