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在“严打”整治第二阶段专项斗争中,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石良分局强化暂住人口后期管理。图为民警正在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 刘福建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代办员冒领储户存款邮政局承担过错责任
李新军
古稀老人王女士今年11月8日接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按照法院的“说法”,官司打赢了。她依法所有的7.6万元储蓄存款在被人挂失冒领长达两年后,终于重新回到自己名下。
王女士先后在县邮政局的下属三家邮政储蓄所存款,存款期限均为一年。存款到期后,三家邮政储蓄所均以存款已挂失领取为由,拒绝向持有存单的王女士兑付。王女士多次找邮局协商,但邮局就是不认这几笔账。王女士只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兑付存单上载明的全部存款及利息。
县邮政局为成了被告感到委屈。他们认为原告虽持有邮政储蓄存单,但存单所记载金额中的部分款项已支取,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邮政储蓄所办理挂失支取业务并无过错,不应再承担兑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在该邮政局所属三个邮政储蓄所,先后共存入8笔存款,合计人民币36万元。邮政局储蓄代办员刘某在帮助这位老人办理存款时,获取了存单密码。其后,刘某伪造王女士的身份证件及印章,分别到三个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挂失支付手续,并随后支取了27.5万元。王女士在得知存款已被他人挂失冒领的情况下,仅支取出账面剩余存款8.5万元,此后,她向刘某追回存款..9万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向刘某追赃10万元,并已退还给王女士。未兑付部分数额为7.6万元,因邮政局不愿承担民事责任,而未能协商解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在办理原告储蓄存款及挂失支取业务中违反规程,应负过错责任和支付存款的义务,依法判令被告某邮政局偿付原告王女士人民币7.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负担。
法官评析:本案中,刘某作为邮政局的储蓄代办员,在取得王某信任并帮助其代办存款手续过程中,获得了所经手的存单密码,此行为应被视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储户信息,应承担邮政代办人员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但刘某以职务之便违规获得存单密码后,在未征得存单持有人王某同意的情形下,非法利用所掌握的储户信息,以欺骗手段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支取了大额存款,显然侵犯了储户独自享有的财产处分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近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斗争,对收缴的自行车进行公开退赃,使90余台自行车又回到了失主手中。图为民警们正在为群众退还被盗自行车。 李亚凤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漯河深化社区创安
本报讯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积极寻求治安良策,在细化社区类型、明确创建责任、健全基层防范组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安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源汇区在社区创安模式化管理工作中严格实行“一把手工程”,层层分解目标,强化措施落实。对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否则一票否决。(季雪)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中国普法网举行法律知识竞赛
本报讯为配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全国普法办从12月1日至明年3月底,在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举办网上法律知识竞赛。竞赛内容涵盖宪法、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法理等法律的多个领域。参赛者可在网上随机抽取一套内含100道选择题的试卷。
(宓世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征文
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
曾宪章
“三五”普法以来,四川省全民普法工作向广度推进,向纵深拓展,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的转变。
“三五”普法取得的成效为“四五”普法奠定了基础。“四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地方、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即“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如何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普法依法治理作为与经济建设并重的目标任务来抓。首先,实施“四五”普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作。其次,实施“四五”普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通过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再次,实施“四五”普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入WTO,迫切需要广大干部、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经济和社会交往规则。为此,实施“四五”普法要转变以下观念:第一,要树立把营造法治环境作为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观念,克服只抓经济建设或孤立看待普法依法治理的观念。第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克服权大于法的意识。第三,树立服务观念,克服衙门意识。第四,树立政务公开的观念,克服官僚主义意识。
二、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法律宣传教育的制度体系。其中包括:加强对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多形式、立体化的宣传体系,建立法律宣传教育的保障体系等。
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后五年,在工作中要以法律宣传教育为基础,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坚持普及法律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村和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在实践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要突出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学法用法。同时,要把着力点放在基层,继续抓好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科研院所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工作,做好下岗职工、老龄人口以及各种新经济组织员工的普法工作。
四、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普法教育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四五”普法工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的要求,既加强法制教育,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又加强德治建设,发挥道德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功能,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征文
普法标语要合法
邓祥国
普法标语是一种直观、简要的语言宣传形式,运用得当,可以充分发挥其普法的宣传效果,震慑犯罪,教育人民。但是,如果普法标语言过其实、夸大其辞,不符合法律规定,达不到较好的普法效果,对法律尊严也是一种损害。
在林区,经常可见到这样的标语:“谁失火,谁坐牢。”这种说法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应根据行为人的认罪态度来定罪量刑。“谁失火,谁坐牢”这一斩钉截铁的语气,简洁短促的句式,张扬着一种强硬的语言暴力色彩,遮蔽了法律的理性,应予纠正。
另外,我们还可以经常见到诸如“杀人者偿命”、“偷盗者罚款”及“不交公粮,全家遭殃”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的普法宣传标语,给普法带来了负面影响。
我们真诚地希望普法标语的“杜撰者”,少一些非理性的鼓噪,多一些冷静而成熟的法律思考,务必让普法标语符合法律,让广大人民的法制意识真正步入到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维权之路
法律撑起维权路
李广
河南省林州市一位在银行工作多年的正式女工,突然接到单位的辞退决定,原因是一次安全检查工作不合格。面对单位如此任意辞退员工的行为,女工为讨说法,历经两年的诉讼坎坷和等待,法律最终为她赢得了权利。
199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市分行到林州市支行检查安全工作。当检查组来到东姚分理处时,发现应值班的三人中只有出纳员赵女士一人在岗,并且营业室的前后门均未上锁。检查组按照安全规定随即对该分理处提出了“主任和当班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全体人员整顿学习”的整改意见。建行林州支行对这一事件非常重视,当日就按照市分行的意见责令主任和当班人员写出了书面检查,并对事情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原来当日营业室前门未锁是因为前门锁早已坏掉,而单位却一直未予修缮;后门未锁却系当日另一值班人员赵女士上厕所未随手锁门所致。
7月1日、2日赵女士正常上班。7月3日,建行林州市支行在东姚分理处宣布了对赵的辞退决定,认为赵平时不注重学习,思想麻痹,有章不循,严重违反了银行有关规定,其后果不堪设想。根据有关规定,经行党组研究决定,并经职代会通过,对赵予以辞退。
接到辞退决定书的赵女士霎时懵了,她万万没有想到仅仅是因为一次不是由自己负直接责任的安全检查工作的不合格,单位却对她作出了辞退的决定。她找到建行林州支行领导要求撤销辞退决定,重新安排工作,并按建设银行系统有关规定向安阳市分行申请复核。但一次次的奔走、呼告,每次不是吃闭门羹,就是被单位负责人借故推托。
赵女士失去了经济和生活来源,让她感到更揪心的是同事、亲人和朋友的不理解。顶着被单位开除公职的议论和指责,面对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压力,身心疲惫的赵女士再也无力承担。在挣扎绝望的边缘,她意识到此刻需要维护的不仅仅是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员工的权益,更要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赵女士在咨询了有关人士后,得知单位的这种任意辞退职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遂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8年12月,赵女士向林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理由是自己作为一名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直属在编正式职工,林州支行无权辞退。仲裁庭遂要求被申请单位建行林州支行提供劳动用工方面的上级银行的授权委托书,林州支行没能提供,只提供了经营方面的授权委托书。经过调查和审理,林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出裁决:撤销被申诉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林州支行对申诉人的辞退处理决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安排申诉人上岗,恢复原工作;并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在被辞退期间所欠工资。仲裁书送达后,建行林州支行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裁决义务,赵女士依照法律规定向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建行林州支行对仲裁裁决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林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裁定中对补发赵工资的计算有错误,并且在开庭和送达时考虑不周,因此作出了“对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这使刚刚看到希望的赵女士感到灰心丧气,前途渺茫。
1999年元旦过后,赵女士再次踏进了林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大门,提出二次仲裁申请,仲裁庭在重新计算申请人应补发工资数额后,作出恢复原工作,补发所欠工资的裁定。
建行林州支行在接到裁决后,以不服林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林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持该行《关于对赵同志予以辞退的决定》。
2000年5月,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除要求恢复赵的工作外,并补发辞退期间所欠工资;驳回了被告其它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女士、建行林州支行先后提出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建行林州支行违反程序辞退劳动者,导致拖欠工资,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且计算数额并无不当;仲裁委员会的第一次仲裁因对补发赵女士工资计算错误,原审法院已裁定对此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亦即第一次仲裁裁决未引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由的第二次仲裁裁决引起诉讼,并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
职工为了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往往要花费很大的周折和经历漫长的过程。这与我国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制观念上的淡漠和用人态度上的倾斜不无关系。这些用人单位从思想上根本忽视劳动法规以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可喜的是,从赵女士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一种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是一个普通职工观念上的进步,法律意识的进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窗户护栏影响邻居安全法律有说法
分了新房后,某单位的小胡住一楼,老王住二楼。两人分房前同在一个单位,关系还可以。但分了新房后两人的关系却紧张起来,原因是小胡在新房装修时安装了窗户护栏,护栏不仅超出墙体30多厘米,而且高出窗户上框很多。这下老王一家人就担心起来,生怕有盗贼沿小胡家的护栏进入他家。于是要求小胡拆除窗户护栏,但小胡不同意,两人为此在宿舍争吵。
其实,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老王完全不必和小胡大吵大闹,到法院告小胡就是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作为一种相邻关系,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设施的义务,如果予以设置,上层住户对设置人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在这一事件中,虽然小胡设置这种设施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对老王的侵害和妨碍,但是这种设施带来了一种潜在的危险,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条件。这种潜在危险以大多数人的正常认识作为认定标准,并不以犯罪事实发生为标准。显然,小胡在外墙体窗户处安装安全护栏的行为,危害到了老王的住宅安全,法院有权令小胡限期拆除护栏。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靠“包青天”还是靠制度
王比学
据近日媒体报道,某地换了一个新的公安局长,新局长对为恶一方多年的黑势力,敢抓敢管,铲除了这些长年欺压百姓的恶霸,百姓感激涕零,纷纷送匾送物,以感谢该局长。该局长也因嫉恶如仇,一身正气,被树为打黑除恶的典型。
看完这则报道后,在对这位局长充满敬佩之情的同时,我也不免产生了这样的疑问:铲除黑势力,难道只能靠某一个“包青天”吗?在这位好局长上任前,当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在干些什么?
新近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规定:“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由此可知,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对于各级党政领导而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责任,而是一项政治责任。当一个地方黑势力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多年,却非得借助外来一位公安局长来铲除时,这个地方的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职责履行得怎样,就不需赘言了。
某些地方官员也许不少是将精力只放在了抓经济上。抓经济本无可厚非,但不能放松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试想,一个地方的治安状况一团糟,那个地方的经济形势能好起来吗?一个地方的经济持续发展,只能建立在稳定的社会治安的基础上。在今年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治安工作经常摆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对于这些领导,应按《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地方、单位及部门进行领导责任查究的力度,坚决实施一票否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
公安局长将多年的地方黑恶势力铲除了,这是值得称颂的事,但人们更关心的是那个地方的党政领导为什么还稳坐“钓鱼台”,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查查那个地方的领导责任制落实得怎么样,免得以后再出现黑势力横行时,还得求助于会念经的“外来和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石景山法院与首钢开展法制共建
本报讯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首钢总公司开展法制共建活动已达五年,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共为首钢挽回经济损失一亿多元。仅今年就受理涉及首钢的经济案件一百三十一件,标的额达上亿元。(张颖楷)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青岛海关严查走私
日前,青岛海关在用集装箱检测系统检验某申报为废金属的货物时发现,扫描货物图像与申报货物明显不符。经开箱查验,实际货物全部为废计算机显示器,总数达2万余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此类走私行为一经查出,由海关责令退运货物,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图为海关关员正在查验走私的废计算机显示器。高翔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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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解决“执行难”这一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立足机制创新,开通“140”(要执行)热线电话,构筑大执行网络,实行“阳光执行”。图为“140”值班室工作人员回答群众有关咨询问题。 任合一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征文
学法小插曲
杨程
最初喜欢上法律,理由很简单。女朋友是学法律的,爱屋及乌。每次我们相聚在一起的时候,她总喜欢与我侃侃而谈法律,我由于知之甚少,只能作个忠实的倾听者。随着与她相聚次数的增多,我对法律的兴趣也与日俱增。
暑假回家时,亲身实践了一场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一位工人找到我,说单位拖欠了他长达三年高达9000元的工资。这可不是小事!我首先想到的当然是调解。单位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但辩称:由于财务科换员,致使工资表遗失,故不能确定工资具体数目。很明显,单位在有意拖延。我替当事人写好并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书。最后,单位如数将工资发给了工人,我心里和当事人一样高兴。
正值全国“四五”普法开展得如火如荼之际,我有幸给大一的新生讲一堂法制教育课。也许十几年来习惯了听老师讲课,当自己给别人讲课时,心里丝毫没有底,所以不敢懈怠。于是跑到法学教研室找到法学老师,就怎样讲课向老师咨询,听从他们的指导。最后选取了与大家密切相联的几个专题,诸如通信自由、正当防卫、代理行为、故意伤害等问题,涉及宪法、民法、刑法等法,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尽量采取通俗语言深入浅出地给他们讲述上述专题的概念、特征,以图强化他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课后他们还纷纷向我提问,表现了比较浓厚的兴趣。我一一解答了他们的疑惑,不知道或者不太明确的,我都记了下来,准备查阅有关书籍或向法学老师请教。
能够结合自己所学,践行“四五”普法教育,深感荣幸。然而更多的是深感所学不足,促使我要更深入地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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