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
鲁桐
编者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国家、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影响下,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关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夯实经济发展基础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此,本刊特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四位学者介绍有关情况。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这一公司治理国际化浪潮是以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过去20年来,美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种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种退休基金、互助基金、保险基金等)持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由1970年的12.4%,提高到1997年的48%。股东进一步法人化和机构化的趋势使得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中股东高度分散化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从“管理人资本主义”向“投资人资本主义”转化。机构投资者很难“用脚投票”,而往往作为战略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这种所有权结构的变化要求恢复所有者主权,直接关注公司治理问题。
第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自由化的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20世纪80、90年代出现了跨国购并浪潮,涌现了大量敌意收购、杠杆收购和公司重组等兼并形式。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股东和公司利益相关者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呼声越来越高。
第三,经理人员的高薪酬引致的不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一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水平及组成,可以很好地说明该公司的治理有效程度。近些年来,人们普遍对经理人员与日俱增的高报酬感到不满,特别是经理人员的报酬并不总是与公司盈利的增长挂钩。美国投资者责任中心凯西·鲁克斯顿前不久对美国标准普尔1500家大型公司的1141名公司总裁的报酬进行了研究,表明在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下,美国公司总裁报酬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即报酬中的很大一部分是股票或股票期权,形成了与公司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四,各种腐败、丑闻、公司倒闭案件的增多,也是公司治理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因素。
公司治理的国际浪潮首先是从英国开始的。20世纪80年代英国不少著名公司的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委员会制定最佳公司治理原则。世界上第一个公司治理原则是由英国财政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联合成立的公司治理原则委员会于1992年12月发表的《公司治理财务报告》。这一报告提出了董事会的最佳行为准则。此后,许多国家、国际组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公司各层次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其中,影响最大、范围最广的是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所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为了改善其成员国的公司治理结构,OECD于1998年4月成立了公司治理原则专门委员会。1999年5月正式发表了《公司治理原则》。OECD为了在全球推行上述治理原则,每年在亚洲、拉丁美洲、俄罗斯召开公司治理圆桌会议,就公司治理原则在各国和地区的应用等问题展开对话。1999年,世界银行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以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治理改革;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委员会,并起草了《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暴露了东亚经济中宏观结构的问题和企业制度的明显缺陷,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东亚国家和地区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共同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充分;控股股东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股东缺乏保护的机制;董事会缺乏诚信和问责机制。
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和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的。控股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形成家族控股股东“剥削”中小股东的现象。在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韩国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中国台湾地区是61.6%,马来西亚则是67.2%。
虽然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单一的模式,但从公司发展的实践上看,国际社会认为,比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具备某些共同的要素:(1)问责机制和责任(Accountability&Responsibility):内容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2)公平性原则(Fairness):主要指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客户)的合法权利。(3)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公司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良好的治理结构要求信息披露中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国际会计准则,提高国家之间信息的可比性。良好的治理结构要求可靠的信息审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内部的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
世纪之交,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方兴未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完善公司治理看做是改善投资环境,夯实经济基础的必要手段。为了在日益变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力,公司必须不断创新并改变其治理机制,以满足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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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资料库
OECD《公司治理原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于1999年5月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股东的权利。
(2)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董事会的责任:治理结构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鲁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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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公司治理:模式与比较
王巍
公司治理结构自上个世纪9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以来,主要被概括为两种模式:美英模式和大陆模式。前者以美英为代表,后者以德日为代表。由于社会、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也有人把大陆模式细分为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美、英、德、日四个国家亦被视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代表性国家。近几年来,随着东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和相关理论的兴起,家族模式,或称香港(东南亚)模式也开始被国际上广为关注。
美英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高度分散,并且流动性强。公司治理结构依赖于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一般认为,美国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是最发达的,美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最严格的。由于股权分散,在公司决策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不足以对公司管理产生压力,加之有一个庞大、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依托,美英模式中的持股人——无论是机构持股人还是个人持股者——通常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营,而更关心股票市场的涨落,通过股票买卖的形式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也被称为“用脚投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活跃,公司接管或兼并事件频繁发生,市场上股票价格对公司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对公司管理者的选择、监控和激励主要依赖于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在运行机制上,主要是以首席执行官(简称CEO)为首的行政决策系统指挥管理公司,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公司CEO。美英模式的公司治理更为关心短期收益,把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公司经营的最高目标,注重分工和制衡,收入中红利的比例较大,使资金重新回到市场,而不是留在企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的选择本身也是市场行为,流动性较大。
大陆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德国多为大银行直接持股,银行与企业的存贷关系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银行控制的方式是向监事会派出代表。德国的公司实行双重委员会制度,设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日本则是公司法人间相互持股,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外部的监督与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持股法人和主银行。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公司相互持股,总裁会就成为大股东会。主银行虽不直接持股,但对公司有实际的控制权。日本略有不同的是公司董事长多为退休总裁或外部知名人士,对公司决策过程影响不大。大陆模式的公司治理,更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强调协调、合作,经理人员多为大股东选派,其变动更多地受该大股东的影响,而不是市场,相对稳定。
家族模式与大陆模式有相近之处,突出特点是稳定和个人(或家族)控股。以香港为例,除汇丰银行以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大多数公司(不包括H股),从第一次公开发行起,大股东就一直保持控股权。内部人管理和经理人员高比例持股,使得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趋于同步,实现双重激励,是公司的主要控制方式和行为特征。
无论是哪一种模式,公司董事会(在德国为管理委员会)的功能都是基本一致的:1.选择和监控公司经理人员;2.审批公司财务预算、发展战略、资本项下活动和股权变更;3.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简单地说,美英模式在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解决分散化的投资者控制公司的问题方面做得更好,但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大陆模式则在减少大部分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保持利益相关各方关系的长期稳定方面具有优势,通常能提高交易的有效性,但在解决代理问题时显得乏力;家族模式由于内部交易成本降低,又拥有双重激励,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但同时存在忽视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家族的继承方式使得董事会在选择接班的代理人时缺少有效的市场机制约束等不利方面。
总的来说,三种模式各有所长,都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而且,近年来全球公司治理结构出现了趋同的势头,特别是在OECD制定并发布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以后,在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框架方面,国际上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然而我们知道,世界上不存在唯一最佳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基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传统和发展水平的不同,这些基本共识在各个国家、各种文化环境中贯彻时会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以上三种模式即是一种概括。对上述三种模式进行一些简单的了解和比较,有助于我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全面认识,有助于选择或建造更为合理适用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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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
肖炼
产权制度是一种经济运行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组织及生产方式。没有法律规范的明晰产权制度,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结构治理。
所谓产权,系指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占有权即所有权,它是指所有者对其资产的控制权和回收权。所有者占有资产是为了实现和扩大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此,所有者不仅对资产拥有独占权,而且还必须拥有实际使用、收益和处置资产的权利,即所谓的经营权。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会有什么样的经营权。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所有者(小商品生产者)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在封建制生产条件下,土地所有者(地主)对其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发生部分分离,所有者把经营权让渡给农民而凭借所有权获取地租,农民用让渡的经营权获取地租以外的剩余;在现代股份制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完全的分离,所有者凭借所有权的转化形式(股权)获取收益——股息,经营者凭借经营权获取工资等收入。
在小商品生产条件下,产权制度相当清楚,小商品生产者用微薄的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自己的产品,无需他人监督,所有权的收益也不存在他人分割的问题。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产权制度也比较明确,地主占有土地,并通过出租或承包制与没有占有权的农民分割所有权的收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就变得模糊起来。如今的所有者很难像当年的小商品生产者和地主那样直接占有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资产的生产资料,即使极个别的资本家(如比尔·盖茨)能拥有这么大的占有权,他也不可能像小商品生产者或地主那样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全部经营活动。因此,现代生产力高度发展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通过股份制来分割所有权的收益。
那么,现代大生产条件下的产权制度是怎样的呢?现代公司治理又是怎样的呢?明晰产权制度的含义在于:股东大会是公司资产所有者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行使其最高权力。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即包括高层人事决策,又包括经营战略决策)是根据所有权所占份额的大小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董事会成员多少来决定的。董事长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选出,并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CEO)由董事会任命并对董事会负责,他们作为公司的雇佣者而行使经营者的权利。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它参与公司的全过程监督,保证所有权和经营权利益的实现。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外来力量(包括政府)都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公司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司治理也是对董事会的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明晰产权制度的做法进行治理。实际上,国际上公司产权制度的原则是十分清楚和简单的。在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未解决之前,去谈什么公司发展战略,谈什么跨国经营,到头来只能是“穷了公司,富了个人”。
目前,世界各国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不同的做法,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严格区分国有企业和私人公司:1.国有企业董事长可以由政府任命,而股份制公司绝对不会接受政府对董事长的任命。2.国有企业主要出现在自然垄断行业,因而,企业产品的价格也是垄断的,而股份制公司的经营则完全由市场决定。3.国有企业不以赢利作为经营目标,它的作用,是干那些私人公司不愿意干或者干不了的事情,为私人公司创造一种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国即将成为WTO的成员国,中国的公司法人结构治理也存在一个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是产权制度改革与公司治理的关键,即国有企业是以赢利为目标,还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如果是前者,那么,就必须加强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治理:1.切断政府与公司合谋而引起的“一股独大”的现象,打击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做法(从国有制转变为股份制比从私有制转变为股份制更难);2.杜绝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命董事长和CEO之类违反公司法的做法,否则,就不能从根本上决绝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种种弊端;3.改变董事成为名誉职务的做法,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所有权的代表;4.防止监事会不参与过程监督,只起“花瓶作用”;5.防止经营权越位,导致“内部人控制”而侵蚀所有权的利益等等。如果是后者,那么,国有企业就应该退出市场竞争性行业,而发挥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功能。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2001年第一季度,上海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工业总产值超过136亿元,同比增长92.3%,其中世界五百强在金桥投资企业的发展最为迅猛,上海通用汽车、上海贝尔、上海日立、上海惠普、上海夏普、西门子移动通信、贝阿尔卡特移动通信七大公司第一季度工业产值之和已占金桥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的70%以上。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浦东金桥经济发展的“牵引机”。下图为金桥出口加工区鸟瞰。 新华社记者任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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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俄罗斯:公司治理与问题
田春生
俄罗斯传统的所有制结构,是一种高度垄断的国家所有制结构,国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的比重。20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试图通过向公民发放私有化证券的方式,大规模地迅速将苏联时期的国营企业,改造成为高效率的、赢利的和具有竞争力的私营企业。俄罗斯的国营企业的改造,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92年7月至1994年6月,称为“凭证私有化”,其核心内容是将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以低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小部分出售给企业外的投资者,每个公民得到可兑换成企业股票价值1万卢布的股权凭证;第二个阶段始于1994年7月至今,称作“现金私有化”,其做法是从无偿转让国有资产过渡到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和转让已私有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但是,迄今为止,俄罗斯并没有能够自动生成高效率、高产出的企业。看来,俄罗斯仅仅实现了形式上的私有化。1994年4月,俄罗斯政府宣布,小私有化顺利结束,占全国总数大约70%的小企业已经转入私人手中;到1996年1月,在各种所有制形式中,俄国有企业的比重已经从改革前的95%下降到10%左右。这表明,俄罗斯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至此已经基本结束。
强调快速实现国有企业的私营化,以及形成“内部人控制”的企业,是俄罗斯与其他转轨国家所不同的主要特点。从俄罗斯企业改革的方式看,俄罗斯实行的是“自发私有化”,即指企业自行决定企业的改制和国有资产的出售;从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式看,俄罗斯采取了“无偿的”资产转让方式,其目的是试图通过向公民平均分配国有资产,从而人为地造就所有者阶层。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在形式上将原来的国家所有的资产转变成为公民个人所有,但是,它并不能根本改变企业所有权结构,从而达到形成所谓的“所有者阶层”的直接目的;从被私有化的企业所有权结构上看,俄罗斯采取以“内部私有化”的方式,即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或者职工购买和控制本企业大部分股权的改革方式。数据表明,在1992—1996年期间,虽然有33%的大中型企业更换了董事长,但是其中80%的企业是由公司内部的其他经理替代原董事长,这样,事实上形成了管理人员对企业股份和经营权的控制,即是“内部人控制”的企业治理结构。
在俄罗斯大规模私有化结束以后,已经实现了私有化的企业,就面临着公司治理结构重组的问题。随着国有企业被改造成为公司制和大量私营公司的出现,1996年,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生效。但是,俄罗斯的股份公司法是以成熟市场经济的公司法作为基础的,出自西方经济顾问之手,其首要目标锁定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方面,强调企业拥有的股权的结构、财务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企业财务透明度和企业信息的披露等。而作为一个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俄罗斯仅仅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司化,被私有化的大多数企业形成的是一种“内部人控制”的公司。
俄罗斯这种“内部人控制”的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由原来管理人员构成的经理阶层已经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很强的约束,外部股东拥有的决定权非常少,导致管理人员滥用控制权的机会增多,大肆侵吞公司财产的现象极为普遍。由于排斥外部投资者,公司在私有化过程中未能获得足够的资本投入,公司无法对投资者作出可信的承诺,因而很难从外部得到重组和投资所需的融资。如果“内部人”控制着公司大部分的资产和股份,那么,反映公司价值的市场信号就是失真的,在证券市场的交易就很难进行。因此,如何建立企业的治理结构,得到必要的外部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运作规则,就成为构建俄罗斯公司所面临的重要一步。
第二,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劳动市场和证券市场都处在发育阶段,难以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目前,俄罗斯的资本和证券市场的规模非常小,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建立相对滞后,金融工具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很大。有数据认为,在俄罗斯证券市场上只有200多家公司的价值约200亿美元的股票在交易之中,其中只有1/5的股票处于自由浮动的状态。高度的内部人控制和内部所有权以及不完善的市场,使企业的股票很难自由进出。
第三,由于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是以“证券私有化”方式为一种主要形式,它们并没有严格按照证券市场的一般规则和要求发行与上市。因而,这些企业发行的股票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集资的特点,它也不可能像西方的市场经济中的股市那样,起着资本流通和分配的中介作用。
俄罗斯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表明,仅仅实现形式上的公司化并不足以解决传统体制的国营企业中存在的弊端,也不可能实现快速私有化的目的。私有化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则是一个长期的企业制度的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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