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查查冒名顶替的背后
克克
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近几年仿佛成了“流行病”。此类案例不时见诸报端:在河南南阳,农家女张某被人冒名顶替上了学,4年后才发现真相;在山东滕州,农家女齐玉苓,同样被人冒名顶替上了学,9年后才发现真相……
这些已被发现和那些尚未被发现的冒名顶替事件,让人不得不发出疑问:“名”竟然如此好冒吗?
其实,冒他人之名去上学,个中程序非常复杂,几乎可以用“过五关斩六将”来形容。比如:如何隐瞒被冒名者、姓名与照片如何相符、通知书如何冒领、户口如何转出等等。
在齐玉苓一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令人瞠目:
第一步,齐玉苓所在的滕州八中竟然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其本人。
第二步,中专录取通知书发到学校时,滕州八中又“有意无意”地将通知书交给了前来冒领的陈晓琪。试问一句,难道通知书是不需要任何凭证,谁都可以领走的吗?
第三步,录取中专对新生审查不严,在冒名的陈晓琪既无准考证又无有关单位证明的情况下竟然予以接收。
第四步,陈晓琪冒名上学后,滕州教委竟然帮助其父陈克政伪造了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检表;滕州八中则帮助他伪造了贴有陈晓琪照片的学期评语表。
第五步,录取中专违反档案管理办法,在冒名的陈晓琪毕业时让她自带档案。陈克政趁此机会,将齐玉苓原档案中的上述两表抽换,使陈晓琪从冒名上学进而冒名工作……
于是,在陈克政的精心策划下,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屡屡故意,加上录取中专的两个过失,就此改变了一个女子一生的命运。
笔者忍不住要问,这些造假者究竟是何人?有关报道中没有细表。对于这样一种公然造假行为,难道仅仅是民事赔偿就能了结的吗?事实上,从违法到犯罪,距离并不遥远。无庸置疑,在冒名顶替的背后,肯定存在着某种交易:赤裸裸的贿赂、有意无意的渎职、徇私舞弊等等。这些,又怎能一个罚字、一个赔字可以了清的?
如果任由冒名顶替现象泛滥,社会的公平、公正从何谈起?显然,这也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是该好好查查冒名顶替背后的人和事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国企卫士”
于晓东宗志强
山东省淄博市拥有国企3000余家,生产经营涉及冶金、建材、医药、化工等方面。当地的国企领导和职工都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我们的‘国企卫士’。”
送法上门
企业有什么样的需求,就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支持,这是淄博中院为国企改革服务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淄博中院坚持主动出击,先后在两级法院开展了“百厂调研”、“送法进企”等活动,深入企业调查摸底。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他们从法律角度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在审理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件时,淄博中院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淄博市第一棉纺厂是一家老国有企业,由于经营困难不得不宣告破产。淄博中院收案后,面对的是该厂近1.4亿元的破产财产,4000余名下岗工人多次到市政府上访的局面。他们没有简单结案了事,而是多方协调,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妥善解决了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对该案全部诉讼费,中院依法予以全部减免,赢得了党委、政府、企业职工的广泛好评。淄博市委领导多次说:“市法院依法为党委、政府解决了许多棘手的问题,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保护神’!”
力促执行
近年来,由于受“债务链”等原因的影响,资金回收困难,成为制约国企发展的瓶颈。淄博中院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主动对有关案件加大了执行力度。他们先后多次组织集中执行,对执行难度大、干扰大的案件,采取了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督办执行等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以来,淄博市两级法院共帮助国有企业实现债权近10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企业资金的有序运转,支持了国企的发展。
山东省药用玻璃厂是淄博市重点企业集团,太多的外欠款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淄博中院组织得力执行人员,先后赴山西、安徽、上海等10余个省市,冒着被围攻、冲击的危险为企业追回欠款2000余万元。该企业的负责人激动地说:“法院的执行真是及时雨啊!”目前,该企业已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
淄博市中院院长林春明说:“建设现代化法院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包括执法观念现代化、审判和执行工作现代化、法官队伍和各项管理现代化、办公手段和物质装备现代化等。到那时,我们将为国企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为防再次被盗,商场把抓获的小偷的姓名、照片、住址等进行公告。须知——
商场无权对小偷进行公告
颜梅生
“666”超市由于种种原因,常有货物被盗。今年初,保安人员抓到一小偷赵某后,为警告其他小偷,超市做出如下公告:“本超市特将所抓获的小偷公告如下……”接下来的是赵某的姓名、住址等情况,以及由超市拍摄的赵某的照片。
表面看来,赵某行窃属实,并无虚构,公告其情况确实能起到一定教育和防治作用。但是,超市此举却也违反了法律。因为——
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机关行政权。根据国务院1987年2月18日颁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告”通常是以国家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的事项。”如颁布法律、国家重大外交活动、发射卫星等。另外,国家的司法、税务、海关等部门,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也可以依法使用“公告”形式来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该《办法》还规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具备适用“公告”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社会、经济、商业组织,更不能使用“公告”进行商业性宣传。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其次,超市无权确认他人是否犯罪。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均无权认定其有罪,而超市之举等于先行认定了赵某是“盗窃犯”。如果赵某之举构成犯罪,超市也只能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扭送到公安、司法机关,而不能公然实施违法的报复。
再次,超市侵犯了赵某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都毫不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超市公告赵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照片,直接指向了赵某的人格,由此造成赵某的人格损害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赵某,受处罚的只能是他的盗窃行为,其合法人格不能随意侵犯。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绵阳警方严打各类经济犯罪
本报讯今年4月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四川省绵阳警方主动出击,严打各类经济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公安机关破获涉及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和危害金融、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199件,摧毁各类经济犯罪团伙32个,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173人。(曾怀赋赵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侵权:假冒他人姓名写举报信编辑同志:
去年底,我收到了上级纪检部门给我的一封来信。信的大意是:我举报我们单位负责人的信件,他们已经收到。在详细调查核实后,认为举报的问题不存在,故来信说明。接到信件后,我莫明其妙,因为我从未举报过。更何况这位领导为人正派。
不久,单位便有传言,说我用心不良、诬告好人等等。这些非议,给我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弄得我整日心神不宁,彻夜难眠。后来,我查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同事小乔与那位领导有矛盾,就假冒我的姓名写了举报信。
对于小乔的卑劣行为,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冯兵冯兵:
据你来信所述的情况,小乔假冒你的姓名写举报信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等不可侵犯的一项人身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你来信所述,小乔在客观上实施了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且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其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
那么,小乔对侵犯你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因姓名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你可要求小乔承担如下民事责任:
(1)消除影响。(2)在公开场所或媒体上赔礼道歉。(3)赔偿精神损害。小乔侵害你姓名权的行为,使你精神压力较大,显然是造成了严重后果,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河南省淅川县法院胡建成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
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本报记者吴兢
近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热切地关注着一起案子和一个名词。
这起案子,是山东姑娘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这个名词叫做:宪法司法化。该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做“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起引起众多关注的案子。
11年前的夏天,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正紧张地面对人生的关口:考中专。当时,尚未改名的她叫做“齐玉玲”。考试很顺。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考,又参加了全省统考。然而,从普通录取到委培录取,她一直等到了9月初,通知书一直没来。
齐玉苓绝对想不到,就在她等得心痛、等到绝望之时,济宁商业学校给她的财会专业委培生通知书,却早已到了另一个“齐玉玲”的手中。她叫陈晓琪,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因为预考落选,她连参加中专统考的资格都没有。但在其父一番“精心运作”之后,她拿着“齐玉玲”的通知书顺利入读济宁商校。毕业后,她一直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可怜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命运:到中学复读,借钱上技校,到工厂当工人,如今又下了岗……
1999年的一天,一位朋友无意中向齐玉苓说起:某家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而且和她来自同一地方、同一学校、同一级,考的也是济宁商校。天下能有如此巧合?此后的调查很快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万分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了!同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司法解释宪法权利受诉讼保护
诉讼路上的齐玉苓,并不一帆风顺。她遇到了我国法律上一直存在的一个盲点:宪法未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却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除了一部分通过普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并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条文。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受侵害时,法院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导致这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早在1998年便有这样一起案例。当时正在进行人大换届选举,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在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于是,他们以该饭店侵犯其宪法上规定的选举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受理。
可以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也在其中。
如何才能让宪法权利同样也得到司法保护?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10万元。据悉,这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
法律终于还了齐玉苓一个公道!
接轨国际宪法司法化大门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关注。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参加了齐玉苓一案的审理。他告诉记者:“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宪法实际上被束之高阁。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却得不到追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判决实现了重大突破,开创了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何用司法手段来保护,齐玉苓一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宪法权利目前都能用民事手段来保护。法院的审判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进行,对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加以民事保护,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环顾全球,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如今,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的机构和程序。
在我国,让法院用更多的司法手段来保护宪法权利,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仅仅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探索、一个开始。要最终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尚需要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
宪法司法化的大门正在徐徐开启!我们呼唤立法的支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昔日挥双臂指挥交通今天敲键盘“在线管理”
首都交警网上行
赖仁琼江静
在网络时代,北京的交通管理者们也高兴地用上了自己的“无线网络”:利用无线数据传输系统,配有车载电脑的警车对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间年检、挪用号牌、使用假牌证等各种隐蔽的违法行为,如今实现了随见随查。
巡逻车上“火眼金睛”
不久前的一天,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支队的民警在三环路上巡逻。一辆车牌号为京A/W0532的红色面包车驶过,坐在巡逻车副驾驶座上的交警迅速将车牌号输入笔记本电脑,不到两秒,该车的全部资料显示出来。
“逾期未年检,拦住它。”交警的话音刚落,面包车便被拦截在路边。当司机得知因车未年检而被扣时,便一脸的不满:“你凭什么说我没年检?”交警将司机带到车载电脑前,看着自己的车辆档案,司机姓名、车辆颜色、型号、出产国等详细资料一清二楚,而年检一栏则显示:从1999年起就未进行年检。
顿时,司机满脸惭愧:“没想到现在的科技这么先进!”
车务管理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一环。近几年,北京市交管局将电视监控、违章监测等科技手段用于交通管理,路面交通秩序明显好转,车辆行驶违章也大为减少。但一些隐蔽的违法行为却较难发现: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间年检、挪用号牌、使用假牌证、已办理停驶、报废手续仍上路行驶等等。这些隐患不仅极大地威胁着安全,也给侦破肇事逃逸、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等工作增加了难度。
车辆管理,特别是动态管理十分复杂,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以前,机动车管理主要靠车管所,一些涉车违法行为只有在年检、单位车辆抽查时才能发现。而值勤交警在路面只能靠目测凭经验来判断。
如何才能提高车务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从而提高执法效率呢?
两年前,北京交管局建成了交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信息中心和各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运行,实现了主要业务信息共享。但由于缺少记载车辆档案的载体,路面值勤交警仍无法利用综合信息系统进行车务执法,机动车管理依然存在漏洞。
今年年初,北京交管局引进摩托罗拉的DataTAC系统,并自行研制开发了相关软件,建成我国第一套移动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有了这套系统,值勤交警犹如有了“火眼金睛”,对路面行驶的机动车都可以随见随查,而且只花几秒钟。与此同时,交管局信息中心也通过管理终端对每台车载笔记本电脑、交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整体系统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市交管局副局长于春全说,无线数据传输系统建成后,综合信息系统便可直接应用于路面,实现了对车辆信息的实时动态查询,使以前无法解决的车务执法难题迎刃而解。
路面流动检查站7月下旬,我们跟随一辆巡逻车在长安街、西单一带巡查。警车仪表盘右侧放置的笔记本电脑只有一本书大小,既方便查询,又不遮挡交警视线。警车行驶间,北京西城交警支队府右街队副队长国铁刚不时将目光所及的车牌号输入电脑,但却很少发现问题。他一边敲键一边说:“经过前一阶段的集中整治,现在有问题的车少多了。”
装备移动无线数据传输系统的巡逻车,就是一个个流动检查站,交警只需用十指敲键盘便可自如进行车辆管理。逾期未年检、挪用号牌、使用假牌证等违法行为都难逃交警的“法眼”。有人对车辆不按时年检不以为然。殊不知,事故隐患就在那些逾期不年检和报废的机动车中间。今年2月,北京房山区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肇事车正是河北一辆无号牌的报废大货车。
使用移动无线数据传输系统加强路面检查,不仅使车务违章得到纠正,同时还查出一批走私、盗抢机动车和涉车刑事犯罪侦破线索,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
5月3日,北京密云交通巡逻大队查出一辆车牌号为京C/K5718的旅行车挪用号牌。交警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时,发现该车车号应为C/V1740,而电脑查询显示,C/V1740的车主已于今年1月27日随车失踪。交警当即便将这辆旅行车和司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几天后,北京宣武区交通支队巡逻车对过往车辆进行网上随机抽查时,发现一辆白色奔驰轿车的车牌为挪用,并有走私、盗抢嫌疑。交警立即拦截该车,并将司机一起移交公安部门审查。
这些配有车载电脑的巡逻车,在交通执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不久前,首都交警利用无线数据传输系统对路面涉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出动警力3万余人次,出动配备有无线数据传输系统的警车700余辆次,共查出未年检车3500多辆,挪用号牌车280多辆,报废车100多辆,使用假号牌车140多辆,走私、盗抢等犯罪嫌疑车15辆,拘留违法人员148人。
(附图片)
(压题照片:张跃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市劳教局最近举行初任人民警察宣誓仪式,277名初任人民警察面对国旗庄严宣誓:为首都劳教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范旭亮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烟台公安局打假联合行动战绩显著
本报讯山东烟台市公安局把保护名牌企业作为打假工作重点,集中警力向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展开攻势。据统计,今年以来,共破获制假、售假、贩假案件242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27名,查缴假名酒4845箱、假香烟260多条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45万余元,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徐忠敬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今年以来,河北唐山市公安边防支队严打整治不忘综合治理。图为官兵们向渔民了解治安情况。 王小雪杨金中摄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