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一个可喜的信号
裴智勇
河南农民为了3角钱的上厕所费打官司,南京农民状告物价局调整轮船票价……诸如此类诉讼,大众谓之“公益诉讼”,准确与否,尚不可论。而不管司法界是否准备就绪,“公益诉讼”已经堂而皇之地走上法庭,走进公众的视线里。
对比老百姓对诉讼的传统态度,公益诉讼的出现实在难能可贵。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不图私利,为社会公益,且风险很大,因为被告往往是垄断性大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对自古相信“和为贵”的中国百姓来说,打官司是撕破脸后的最后手段。现在用诉讼冒风险挑战“权贵”,无疑突破了百姓“厌讼”传统。而在这些官司的被告看来,诉讼是如此出乎意料:摸不得的“老虎屁股”有人要摸,从来没人提出疑问的地方,现在有人斗胆质疑。
为什么会出现公益诉讼,出现这么多“好事之徒”?毋庸质疑,这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可喜的信号:寻常百姓开始拿起法律这件武器了,预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向深度推进,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态度。老百姓不再把上级机构和权威人士评判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用“合法”、“不合法”来判断社会生活的是非。在这个文明古国,法的意义开始回归到“权利”本原。对社会公众来说,公益诉讼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需要。
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对公益诉讼的各种解释和定义,赞扬或否定,似乎并不是最重要的。需要关注的是,倘若没有这类诉讼,他们所涉及的问题,诉讼所指向的社会矛盾,在社会现有矛盾解决机制里是难以解决的。“法律没有规定”,是一种否认公益诉讼的表面理由。法律来自社会实践,法律自身需要变革,过分强调法律的刚性,忽视法律本身的成长,必然会阻挡社会的进步。实际上,在被大众称之“公益诉讼”的案件里,并不是都没有法规可循,有些案例本来是行政诉讼,有些是民事诉讼。有些官司,原告依靠现行法还打赢了。我们也看到了公益诉讼原告在维权路上步履的艰难,我们期待的是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为公益诉讼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打造防火铁墙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提高战斗力二三事
本报记者崔佳
熊熊烈火面前,有他们矫健英勇的身影;抢险救灾战斗中,留下他们奋不顾身的场面……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坚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防火灭火为中心,为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政治建警打基础
建队之初,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抓住政治建警这个基础不放松,通过提高官兵思想政治素质来增强部队的战斗力。
“三项教育”活动开展以来,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及时部署,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他们召开座谈会40余次,通过走访辖区群众、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等方式收集群众意见150余条,边整边改问题108个,建立22项制度。22名离岗培训的干部在培训结束的考试考核中,全部合格。消防总队政委周建修说:“政治建警全面推进部队建设,为完成重庆消防保卫任务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
科技强警是保障
山城重庆坡陡、路曲、巷窄,是沿江大港和老工业基地。科技强警的力量使这支队伍不辱使命,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成立以来保持了“3年多无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平均每天的火灾次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数43和60个百分点”的相对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建直辖市以来,重庆市投入2亿元改造全市消防基础设施,投巨资修建了在国内居领先水平的消防训练中心。总队与重庆市勘测院的专家联合开发“重庆市119消防通信指挥地理信息系统”,目前投资1800万元的该系统一期工程已通过了验收。
去年他们启动了“百名硕士工程”,目前已分别与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工科硕士班和法学硕士班,选派年轻干部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灭火技术和防火经验。总队长王沁林说:“3年多来,总队走科技强警之路,这是我们队伍战斗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专项治理显身手
今年4月29日,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迅速掀起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高潮,效果明显,受到国务院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数量众多,这些场所大多都设置在高层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历史遗留问题多,整改难度大。面对严峻的形势,重庆公安消防总队制作了10多种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查表格,编印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资料汇编》,发至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同时对专项治理骨干人员进行培训,解决了对新规定不熟悉和操作困难的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两个月来,重庆公安消防总队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共检查市内各类公众聚集场所3269个,责令停产停业94家,取缔公共娱乐场所226个。
政治建警是基石,科技强警是保障,一切工作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庆消防总队在本职工作中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他们从抓官兵思想政治素质入手,加强对人才的使用和培训,坚定地走科技强警之路,不断提高战斗力。这既符合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也符合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有了高素质的官兵队伍,有了先进的装备,加上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火热的心,就能战无不胜!
——编后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检察机关素质工程
素质强检
阎志剑
山东烟台是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璀璨的芝罘,是它的中心区。芝罘区检察院是一支曾被高检荣记集体一等功的先进集体,他们长抓素质建设,造就了121名干警过硬的素质。
1997年底,新任检察长张学恩到任,他就在党组会上喊出了“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干警素质”的口号。“强素质”不是挂在嘴上的,需要从繁琐的小事一件件抓起。院党组决定,每年春节后的第一周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全员考试。芝罘区检察院发生了新变化……业余时间玩扑克牌的没了,闲聊的没了,互相学习、互相探讨法律知识的人多了。1999年的“五四三工程”中的每季一赛,每月一课,每月一案正式拉开了业务大练兵的序幕。
3年多来,该院干警共撰写了100多篇业务理论文章,有30多篇被省院、高检院采用。办公室副主任姜远斌撰写的《当前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论文先后被高检院《人民检察》、《检察实践》采用。起诉科有三人四次获得省级优秀公诉人以上荣誉,起诉科长修俐俐,今年46岁,曾两次夺得山东省优秀公诉人评比中的第一名。1999年原起诉科检察员宋桂芹,夺得了全国女检察官法庭论辩赛三等奖。
2000年春天,张学恩检察长带领院里11名骨干考入烟台大学研究生班学习,旨在培养高尖人才。党组把学历教育作为素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院大本以上学历的占51%,大专以上占95%,仍有30多名干警在继续专科升本科的学习。
2000年初,党组提出了四大举措:文化育检、科技强检、改革促检、办案兴检。其中,“文化育检、科技强检”是素质工程的延续。院里组织了“读好书、写心得”的活动,院领导惊喜地发现干警们有的在读费尔巴哈、培根、尼采的书,有的在读庄子、老子等中国古典哲学著作,可见干警文化底蕴之丰厚。
“科技强检”可以说是芝罘区检察院的一大特色。1999年6月全院的局域网建起来,2000年3月芝罘区院的网络管理软件开发成功,全省基层检察院微机网络管理软件现场会在该院召开,11月组织全院干警参加全省微机初级考试,63名干警拿到了初级证书。如今干警办案、办公、学习、娱乐,无一能离开微机。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目击城市游医
编者按:有病去正规医院治疗,这应当是人们身患疾症时一种普遍的求治心理。大医院健全的医疗设施、完善的医疗服务及良好的医疗信誉是眼下那些形形色色、鱼目混珠的私人诊所尤其是某些地下非法医疗场所不可比拟的。然而,一些非法私人诊所却一直屡禁不绝,屡禁屡生,像城市的一块“牛皮癣”一样,成为妨害国家正常医疗市场秩序久治不愈的顽症。这种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8月中旬的一天,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早市市场内,笔者依照一张户外行医广告寻访一家声称“皮肤病、性病、肿瘤”等各类疾患无所不医的“第12号诊所”,但找遍偌大一个市场也没见踪影,以为此诊所因属非法行医已被取缔,找到市场管理办公室一问,管理人员像招呼家里人一样对不远处一青年男子道,有人来看病了。于是这位自称医生的男子将我带到了那间所谓的“第12号诊所”,只见诊所内和一间普通杂货铺无异,不见任何与行医有关的医疗器具。
见笔者面露狐疑之色,男子忙解释道,这些摆设都是打掩护的道具,因为没有行医执照怕有关部门查抄。当笔者谎称自己身患隐疾希望进行检查时,此“医士”忙起身将笔者带至诊所背面的一处地下室,说这里才是自己的“正式”看病之所:两张据说是用来住院治疗的矮床,一张胡乱摆放着听诊器、注射器及其他药品的方桌,阴暗潮湿的地面散发出一种不洁的气味。如此一间地下室就能让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没有行医证竟然还能和市场管理者打成一片?此男子言语间却还颇露得色,自从几年前从老家内蒙古来京后一直靠此谋生,现在他还把两个姐姐接到了北京和自己一起行医,而这两个姐姐却从未受过任何医学训练。
在笔者暗访的北京市数家非法私人诊所中,这只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大多数“游医药贩”们皆属既无行医资格,又无医师职称的外地来京人员,自称“老专家”、“老军医”,携带祖传秘方包治某某病,并私自在北京市租赁房屋,甚至租用医院的场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据观察,非法行医活动一般呈现出如下特点:一、从医者多为无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及临床经验;二、行医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种性病、肿瘤、皮肤病等隐性或疑难病症上;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卫生条件,所用药品、器械多为“三无”(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产品;四、非法行医者及所治病人双方均多为外地流动人员,处于双流动状态;五、非法行医点大多隐匿在城乡结合部,人员复杂。
非法行医活动不仅影响了社会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它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对于行医者及行医活动,国家早已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利益。如根据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非法行医者必须追究行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必须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根据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全面清理非法医疗机构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其主要原因是这些非法私人诊所大都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和城市扩容新建起来的小区,流动人口多,医疗机构不健全,非法行医者趁机骗取钱财,坑害百姓;一些居民尤其是大量外来的流动打工者缺乏医疗常识,贪图便宜,而出租屋主又受到经济利益驱动,无原则地租屋给游医,为其生存提供了条件。以上种种导致非法行医现象屡次死灰复燃,难以彻底根除。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暂住人口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一些集贸市场、私房出租户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不给非法行医者以滋生的土壤。另外积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非法行医活动,不给非法行医者生存的空间。对那些非法行医屡教不改、触犯刑律者,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手软。
(附图片)
子夜拾零(冯春生/绘)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福建边防总队打击成品油走私
本报讯今年以来,福建边防总队多次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击走私成品油联合行动。目前,福建省猖獗一时的大规模、集团化走私成品油活动基本上得到有效遏制,打击成品油走私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一至七月份,福建边防总队共查获走私成品油案三十余起,查扣涉案船只三十余艘,缴获走私“成品油”二千三百余吨,缴获的成品油数量是去年同期的五倍多。(曾咏发)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单县国税局依法治税
本报讯山东省单县国税局近日在全系统推行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将税收管理工作作为国税部门分内职责加以明确和规范,确保职能到位,转变机关作风,受到了基层干部职工的普遍好评。(崔正平阎新)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为公共利益而诉讼的普通公民。有的起诉被驳回,因为现行诉讼法规定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起诉资格。有的打赢官司,在经济上也得不偿失。人们呼吁——
公益诉讼亟待支持
马守敏
河南农民葛锐与郑州铁路分局如厕费官司经过3年的拉锯战,不久前有了结局:法院终审判决郑州铁路分局返还向葛锐收取的0.3元如厕费,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今年3月,南京江心洲农民厉根生对南京市物价局同意调整轮渡票价不服而起诉,厉根生认为,轮渡属于公用事业,按照《价格法》规定,调整公用事业的价格之前应召开听证会,而南京市物价局未召开听证会……
面对这些公益诉讼,司法界有些无所适从:从感情上,法官支持他们,但从法律上,有的起诉只能驳回,因为现行诉讼法规定只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起诉的权利。理论界也显得有些滞后,有些专家在记者采访时竟表示“从没听说过公益诉讼一说”。
令人欣慰的是,已有许多专家学者敏感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把它作为课题加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曹守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韩象乾表示,公益诉讼过去讨论较少,现行法律中也无任何规定,但顾名思义,它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在我国就是检察院。目前,检察院只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民事、行政案件只有检察监督权而无起诉权。这还有待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更多的专家学者则反对公益诉讼只能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假定:各级国家机关都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这些权利并代为提起诉讼,或上一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受检举的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无任何利害关系,均是人格高尚、秉公执法的。而实际上,这种假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这样规定,只能出现目前这种官不愿管、民不能管的局面。著名评论家马少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认为,应该畅通公民个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起诉的渠道。
承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河南省桐柏县法院苏家成、明军认为,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在目前社会生活中,人民必须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利时,人民有权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这正是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和功能。
行政权力膨胀和现有监督制度的疏漏,使公益诉讼成为必要。浙江大学法学院郑春燕认为,行政监督体系先天不足。公益诉讼是违宪审查的前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有些法官“开放公益诉讼后,法院的审判压力会加大”的顾虑,郑春燕认为,公益诉讼的开放并不会使法院“门庭若市”。而且,这还可以通过严把立案受理关、设立前置程序和保证金制度等加以限制。
梁慧星认为,由于现行法律对起诉资格有限制,我国的公益诉讼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判例推进立法。梁教授介绍说,前不久,青岛有市民告政府许可企业在按照城市规划禁止建筑的区域内建商业建筑,被告从原告无诉之利益进行抗辩,法院已认可了原告适格。虽然法院以被告批地程序合法、该土地在地方人大规定之前已转让为由判决原告败诉,但法院认可原告后,还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标志着我国在将行政权的行使纳入司法审查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8月27日,“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展览”在厦门开展。图为群众正在参观赖昌星贿送腐败干部杨前线的一张华南虎虎皮。
新华社记者张生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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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执法者风采
防患于未然
——四川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纪实
本报记者孙勇
在贯彻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停业整改的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显示出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决心。
记者日前随四川消防官兵出击,目睹了他们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行动。
8月25日上午,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官兵在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杜甫草堂附近一居民区里有两家液化气灌装站。记者看到这里住房密集,而液化气罐装站与民房贴在一起。在让业主出示有关证照时,他们拿不出任何合法手续。消防官兵当即取缔这一非法液化气灌装站,并对业主处以500元的罚金。
8月25日下午,一阵雷阵雨过后,四川德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官兵紧急出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突击检查。记者随消防官兵来到华龙舞厅,看到舞厅设在一栋建筑物的四楼,大白天拉着窗帘,使舞厅里光线很暗,200多人正在狂舞。尽管墙上贴着“吸取洛阳大火教训,舞厅不准吸烟”的字样,但舞厅地上留着烟头,四处和屋顶可燃物多,舞厅没有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灭火器也不合格,存在着明显的火灾隐患。
德阳消防支队官兵对这家舞厅开具了消防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因舞厅存在火灾隐患,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应停业整改。
8月26日上午,记者随消防官兵来到成都市的太平园家具广场。这个家具广场建筑面积有5万多平方米,按要求需设防火分区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因他们的防火措施不到位,消防官兵前些日子曾向他们下发了整改通知。记者看到业主现已投资200万元开始整改,施工现场堆放消防设施,工人们正按消防规范进行施工,预计9月底可整改完毕。
在绵阳公安消防支队,记者看到他们编辑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刊已出了20多期,这些专刊上面刊登着对此次专项治理的行动部署、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战果。在一份专刊上,记者看到一大串责令业主停业整改的名单,以歌城、酒吧、宾馆饭店为主。一名叫新势力的迪厅,因“擅自改变装修设计,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歌厅部分未经消防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被要求停业整改。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高雨祥说,“我们要充分抓住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机遇,标本兼治,使大家进一步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减少火灾的发生。”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河北省滦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办理车牌照业务中,采用电脑公开选号,消除了特权号码。图为该大队业务大厅前,一位刚刚选中车牌号的小伙子高高兴兴挂车牌。 韩进良阎秋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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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短波
哈尔滨市公安局集中整治娱乐场所
本报讯在“严打”整治期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整顿力度,于八月十七日开展了集中整顿娱乐服务场所的统一行动,共查处违规场所百余家,其中查封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四十八家,责令停业整顿二十六家,警告罚款四十四家。查破卖淫嫖娼案件四起,行政拘留十四人,罚款十二万余元。(莫平柳威徐进)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沈铁警方“铁拳二号行动”捷报频传
本报讯近日,铁道部公安局在全路开展的“铁拳二号行动”打响后,沈铁公安局全线出击,迅速形成围剿列车犯罪活动的强大态势。截至八月二十日,破获侵害旅客财物案件一百一十起,抓获犯罪嫌疑人一百名,打掉犯罪团伙三个,查缉堵截各类逃犯八十二名,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破案一百二十二起,缴获赃款赃物价值二十三万元。(郭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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