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谁为迟来的救援负责
刘世炜
香港的警匪片看多了,就看出了一些套路来:只要有警笛响起,就知道没戏可看了,该打的打完了,该杀的也杀完了……警察总是迟来一步!
如果我说内地的情况要好得多,相信也会有人摇头。我知道,不少人对“110”抱有成见,认为他们于事无补,等到他们赶到发案现场,早已万事皆休!这里面,固然有多种客观因素,比如通讯手段、交通状况等等;当然,“110”警察也应承担一定的主观责任。
警察的冷漠先放在一边,我想谈谈问题的另一面。
有不少“110”警察都在抱怨一种情况:他们接到太多的虚假报警!他们迅速披甲上阵,赶到现场后却只是一场虚惊。报警者只图一乐,恶作剧后早已无影无踪。有报道云,一个笨嫖客酒后召妓,竟稀里糊涂地把电话打到了“110”,要求送“小姐”过来;还有两人打赌:“我轻而易举就能把‘110’给耍了。”于是轻松按动3个号码,躲在暗处看笑话。
然而,受损的只是人力物力吗?更重要的是,受伤的是警察的情感。
警察和平民之间真的有天生的隔阂吗?显然不是。说到底,是相互之间缺乏一种理解和爱心。如果警察是你的兄弟姐妹,你忍心戏耍他们吗?或者你是警察,而求救者是你的亲人,即使你发现报警可能是一场虚惊,你忍心不急着去救援吗?
生活在缺乏理解和爱心的社会里,你不孤独吗?其实,你只需拿出一点爱心,生活就会充满阳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辽宁大连普兰店市公安局孛兰派出所积极“严打”,受到当地群众好评。图为群众代表送来感谢匾。王玉章胡宝彤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绵阳查处十七家违法网吧
本报讯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近期对网吧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他们检查电脑四百余台,从中查出存储大量淫秽图片和淫秽网站链接的七十余台,对十七家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网吧业主给予了拘留、罚款等处罚。 (曾怀斌赵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海淀严惩假票证犯罪
本报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一批以中关村为“发家致富之地”的贩卖假身份证、假学历证书、假驾驶证、假户口本、假发票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李海波王永章)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开封一特大投毒案告破
本报讯日前,震惊中原的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特大投毒案胜利告破,犯罪嫌疑人任景生被抓获归案。他涉嫌为泄私愤故意投毒,致使五十七人中毒,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吕秀国)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大余交警每日“三课”
本报讯江西省大余县交警大队近期拿出从严治警新招,每日必上“三课”:早晨体能课强身体素质,中午业务课强执法水平,晚上政治课强职业道德。(邹隆洲戚勇明郁化)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编辑之声
损害死者权益,近亲属可索赔
不久前,有读者来信就3月28日本版刊登的精神损害赔偿专题,询问关于死者有关权益的保护问题。
为此,编者走访了有关法律专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0日公布实行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不肯给救护车让路,致使病人因延误治疗而死亡,仅仅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吗?请看——
占路堵车延误治疗法不容
方园钟修平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民事赔偿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因自己拒不让行救护车的行为,要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
案件的起因要从2000年底说起。那天,江西省兴国县李江之父李某因突发脑溢血而病危,县医院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将其接回医院急救。途中,适逢王庆林驾驶的一辆货车因故障停在路中间。李江急忙下车向王庆林说明情况,并表示愿意协助将货车推得靠边一点。而王庆林以很快能修好为由,让救护车稍等一下。
10分钟之后,李江再次提出让行的请求,而王庆林仍以只需10余分钟便可修好为由表示不必如此麻烦。此时,李江的一亲戚忍不住说了王庆林一句:“谁家都逃不了生老病死!你这人怎么这样不讲理?”王庆林大怒,与李家发生口角。此后,他既不修车,也不同意将车推至路边。不管旁人怎样劝说,他就是一意孤行。
事已至此,李江不得不拨打了“110”。从堵车至民警赶到、放行,前后长达40分钟。当李某被送至医院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法医鉴定结论表明,李某之死与延误治疗有关:如果提前半小时,以同样方法抢救,可以脱险。
李江于是向王庆林索赔。索赔未果,李江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当地一些群众认为,李某直接死因是脑溢血。
王庆林的行为虽然缺德,但不至于要赔偿李某的死亡损失。但实际上,王庆林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王庆林拒不让行救护车的行为违法。在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能受任何违法行为的侵害。本案中,王庆林虽没有直接加害李某,但他实施拒不让行救护车的行为,已威胁到法律所保护的李某的生命健康权。
2.王庆林拒不让行救护车违背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救死扶伤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行为准则,而王庆林却置之不理。
3.王庆林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当时王庆林明知自己拒不让行会延误治疗时机且可能造成病人死亡,但他却抱着听之任之的心态,对损害结果无动于衷。李江亲戚正常的埋怨,不能成为赌气的理由。
4.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确实是脑溢血,该病与王庆林无关。但法医鉴定结论表明李某死亡与延误治疗有关,而延误治疗是由王庆林所引起;否则,就可以脱险。二者之间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依据法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江的索赔。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三名不法分子打着森林武警旗号,短短半个月非法罚款两千余元——
假森警现形记
韩新平魏宝成
“我们这里有形迹可疑的森林武警!请你们快来。”
前不久,武警内蒙古森林总队巴盟大队大队长胡占文接到了林业公安部门的紧急电话。他立即带着战友们出发,以最快速度赶到了事发地:临河市郊区的丹达乡东方村。他们犹如神兵天降,将正在以森林武警名义“执法”的赵贵忠抓个正着。
竟然有人敢冒充森林武警行骗?
事情要从3月中旬说起。经过密谋,3名胆大妄为的不法之徒:赵氏兄弟和同乡张作英,决定冒充森林武警执法,骗取罚款!
为了行骗有“据”,他们特意伪造了一份“关于破坏生态处罚的有关规定”的红头文件:由于农民的生态意识淡薄,肆意放牧和砍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生态不平衡。为了保护环境,制止破坏生态现象,特作严重处罚规定;如发现仍有放牧、砍伐树木者,罚款50—1000元,并没收牲畜和物品。
红头文件的最后,还堂而皇之地加盖了私刻的“森警三中队”公章。
三名行骗者各有分工:张作英化名李文兵,身份是森警三中队中队长,负责开票罚款收钱。但实际上,武警巴盟森林大队根本没有这一机构。赵贵忠兄弟一个负责开三轮车,一个负责拦车。
为了不引起被罚者怀疑,行骗者还特意印制了有关票据,制作了标有单位、姓名、职务的胸牌。身为保安的张作英,还把保安服上的“经警”臂章换成“公安”臂章,以假充真。
一切准备停当,三名不法之徒马不停蹄“执法”半个多月,足迹遍布临河市郊的小召乡、丹达乡等七个乡镇。行骗时,他们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能骗多少就骗多少,少则二三十元,多则上百元,共诈骗人民币2800余元。当地群众从他们贪婪的言行中发现了破绽,立即向林业公安部门报案。
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经过林业公安人员的审讯,赵贵忠交代了他的两名同伙。武警森林官兵又连夜受命出击,将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抓获。
一场骗局就这样草草收场了。等待这三名不法之徒的,是法律的惩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河南首例状告公证处违法案,几起波澜●
●公证处违规行使国家证明权,被判败诉●
公证处缘何成被告
陈金波宋军英
河南省新野县从事个体生意的梁全德怎么也没有想到,父亲生前遗留下的两处房产,竟然使他母子不和、兄妹反目,先后四度对簿公堂。同时,他也成了河南省首例和公证处打行政官司的热点人物。
不久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梁全德胜诉,新野县公证处败诉。
纠纷乍始初上公堂
梁全德在家中排行老二,有一个哥哥,两个妹妹。1985年,大哥结婚。当时,家里有新旧两处房产。父亲出面,弟兄两人达成分家协议:哥哥两口住新房,将来梁全德结婚住老宅。1989年,梁全德结婚后,便按分家协议住在老宅,和父母及两个妹妹一起生活。
此后,梁全德用老宅的门面房开办了鲜鱼门市,生意一天比一天红火。
1992年,父亲因患食道癌卧床不起,不久便与世长辞。没想到,父亲刚刚下葬,梁全德和母亲之间便产生了矛盾,并步步升级。
父亲死后不久,母亲就召集亲戚朋友及四个子女开会,讨论她的赡养问题。对母亲提出的赡养方案,梁全德认为对他不公平而没有同意。就这样,家务会议不欢而散。
时隔不久,梁全德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母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赡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母亲撤回了诉状。可从此,这对母子心结难解。
再上公堂公证不公
丈夫死后,母亲就与二儿子梁全德夫妇一起生活。在一起生活久了,难免有些磕磕碰碰。母子俩有时说不上三句话,就开始拌嘴,双方隔阂日深。
转眼到了2000年2月。
梁全德看老宅年久失修,便同母亲商量将旧房扒掉,再建新房。母亲爽快地答应了。他很快找人将旧房拆掉,又去办了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等必备手续。老房正要开工重建,没想到,母亲却出面阻拦了。
母亲告诉二儿子:“老宅不是你的!不经我同意,谁也不能盖。”
儿子多次找母亲商量,但房产的归属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建房之事从此搁浅。
又一次让梁全德没想到的是,同年3月6日,母亲联合哥哥和两个妹妹,四人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将他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老宅房产。但不知何故,四原告不久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了法院的许可。
让梁全德更没想到的事还在后头。3月29日,母亲拿着一盒录音带来到新野县公证处,声称是丈夫生前所立遗嘱,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合同,并出具了录音的内容:因我得了治不好的病,趁我脑子还清醒时把房产赠给老伴……我给她的一切房产和宅基由她自己处理,子女无权干涉等等。母亲带了她的两个弟弟作为证人。
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当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他们一口咬定,录音确系姐夫所立遗嘱。
同年4月1日,新野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实遗嘱真实。
新野县公证处这一公证行为,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其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本案中,立遗嘱人梁父已在1992年去世,不可能亲自来申请遗嘱公证;而两个证人均是继承人的亲弟弟。但公证处却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然出具了公证书。
在梁全德的记忆中,父亲从来没有提起过什么遗嘱,更不用说录音遗嘱。为此,他多次找公证处及上级单位领导,请求撤销公证书,但都遭到了拒绝。
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后不久,母亲以公证书为依据到新野县政府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
起诉政府 状告公证
得知母亲办理了房产证,梁全德再也坐不住了,他想到了神圣的法律。
2000年6月,梁全德以新野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新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新野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其母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中,新野法院发现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所依据的公证书是违法公证,便向新野县公证处、司法局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可是同样遭到了拒绝。
连法院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也被拒绝?梁全德心里更不踏实了。看来,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公证书,才能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公证处能告吗?他专访了专业人士,几乎得到了同样的回答:“状告公证处?没听说过。”
为了维权,梁全德硬着头皮向新野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官认真审查后认为,2000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扩大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公证行为是准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遂决定对梁全德的起诉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野县公证处则始终坚持:公证处是社会中介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证处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梁全德的起诉。
新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违反了继承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属违法公证。同年12月20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公证书无效。
一审宣判后,新野县公证处不服,以公证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近,南阳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状告公证处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点
真实合法是公证的生命
——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
本报记者吴兢
记者:袁教授,您从一个法学专家的角度,如何看待本案中新野县公证处的公证行为?
袁曙宏:公证,顾名思义,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证明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生命,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是公证的目的。但在本案中,新野县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却违背了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录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公证暂行条例和继承法之所以对遗嘱及其公证规定得如此严格,就是因为遗嘱公证直接赋予或剥夺了特定人的财产继承权。而新野县公证处却违背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录音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均是继承人亲弟弟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遗嘱公证,这就使公证失去了合法性,并因此直接影响其真实性,从而不仅没有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反而直接加剧了纠纷和引起了两场诉讼。
无独有偶,《中国青年报》今年4月30日在《沦为时髦与摆设的公证》一文中,以武汉体育彩票作弊丑闻为例,对公证的真实性和效用提出了质疑。在这一丑闻中,用来摇奖的乒乓球里竟然藏有螺帽?但湖北省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此前却已公证过两个“真实”:一是“本次开奖的摇奖器具完整”;二是在球卡住并被工作人员用手拨下来之后,继续摇奖的中奖号码仍然“真实有效”。然而不可思议的是,当现场彩民检查出乒乓球的问题时,在大伙的惊诧反应之下,两名公证员不是立即检查和确认作弊行为,宣布摇奖无效,而是面无表情地看着这一切,“迅速和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躲进了电视台的直播工作间。”这一事例的确极为典型地说明,这样的“公证”既不“公”也不“正”,不仅已沦为时髦与摆设,甚至起到了掩盖一些欺骗和作伪行为的效果。长此以往,公证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记者:那么,如果老百姓对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袁曙宏:这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公证处是否行政主体,换句话说,公证处是否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根据现行《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这就明确了目前公证处是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当然,现在全国的公证处正在进行改革,向社会中介组织方向发展,有的甚至改为合作制。改革后的公证处是不是行政主体,是不是仍然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这关键要看以后的公证法或公证条例如何规定了:是授权公证处仍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还是仅规定它以自己的信用进行公证。
(2)公证行为是否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行政法学理论,公证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即是国家公证机关确认并宣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法律事实的行政证明行为。在本案中,新野县公证处就确认了梁父录音遗嘱这一法律事实。既然公证处既是行政主体,它作出的公证行为又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公证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
记者:这件案子,有何社会意义?
袁曙宏:这件案子虽小,却有双重意义。
第一,它向公证机关提出了警告:公证既不是时髦,也不是摆设,而必须真实合法,必须拥有公信力,否则公证机关就会当被告、败诉,甚至承担赔偿责任。长此以往,公证就有可能被老百姓怀疑、指责,甚至抛弃。
第二,它又一次说明,行政机关只要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倡导建立责任政府,必须追究违法失职的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最近制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就是在建立责任政府方面的一项重大举措。
(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交警与特困生
马闯
安徽省六安市交警一大队的叔叔、阿姨们:
你们好!我到安徽大学读书近一年了……饮水思源,是你们三年来无私的援助,使一个山村孩子圆了大学梦。我发自内心地谢谢你们……
此信的作者杨志伦如约来到我的办公室,向我讲述了一个感人故事。
杨志伦的家乡在六安市独山镇长生桥村。他的父亲在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1997年,他以该镇龙井中学第一名的成绩,被省级重点中学六安一中录取。手捧录取通知书,父母傻了眼:每学期五六百元钱的学杂费,对他家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父亲拖着残躯,在一建筑工地烧饭,母亲在黄土地里刨食,还有两个年幼的妹妹,家里的油盐柴米都快不够了,到哪儿弄钱供小杨读书呢?多亏善良的乡亲们你1元、我1元凑足了500元钱,他才走进了六安一中。
时光如梭。一晃到了高中第二学期。杨志伦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弹尽粮绝”了。他心灰意冷,只好选择了退学。
正在此时,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开展了“四个一工程”活动,其中一项是要求每个股、所、队资助一名特困生。一大队副队长赵峰的儿子与杨志伦是同窗,他儿子讲述了小杨的故事后,赵峰的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撼。第二天,所长王聿余、指导员查庆忠专程到小杨家实地考察,又与六安一中的领导商谈,确定由车管所与杨志伦结成帮扶对子,签订助学协议,小杨在高中的学杂费由车管所民警提供,直到考取大学。1998年5月,首批饱含着民警爱心的600元钱送到了小杨的手中,他激动得泪流满面。
从此,杨志伦更加勤奋学习,成绩迅速提高,还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民警们也隔三岔五去学校看望他,并捎点营养品和辅导资料。有时,民警们还带小杨到自己家中“会餐”,补补身子。三年来,民警们为他提供资助款近4000元。
2000年8月,杨志伦以552分的好成绩被安大外语学院英语系录取。民警们兴高采烈地开着车,沿着崎岖山路驶到杨家。当翘首以盼的杨志伦接过入学通知书和民警捐献的600元奖金时,整个山村沸腾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透视
贪官四怕 汤淳海绘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受到市民好评。图为检察官向群众发放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资料。
赵轶榜陈三奇摄影报道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