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日期

2001年3月28日人民日报第11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3-28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法与人权 '...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法与人权
克克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新司法解释。细细研读,笔者看到了鲜亮的八个字: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身权利,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身体受到伤害、名誉受到诽谤、人格受到侮辱、自由受到非法限制、隐私受到攻击……将使一个人精神上遭到严重创伤,给生活带来痛苦,甚至会给一生带来无尽的伤害。
  所以,当精神受到损害时,法律赋予了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我们的人权得到了广泛而全面的保护:
  除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和人格自由权,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还延伸到死亡之后。当死者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受到侵犯时,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死者人格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生者的人格利益和尊严;
  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由人及物。对于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行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我们的法律更好地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时,人们才会更多地赢得尊严。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新生之地
  高巍巍 丁泽
  提起辽宁省沈阳第三监狱,曾在这里服过刑、如今已是营口地区小有名气的企业家的胡某总是很激动:“我能有今天,离不开牟家立监狱长和管教们的倾心帮助。沈阳三监是我的再生之地。”
  在沈阳三监,为了让曾经肮脏的心灵获得新生,干警们用心血实践着自己的诺言:“以我毕生精力,换你真正人生。”
  几年来,在监狱长牟家立的带领下,监狱的干警们用亲情感化引导、用政策感召激励、用社会力量作保障,帮助他们走上正道,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念和信心。牟家立率先提出在监狱内开展“结对子工程”,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于是,近200名干警与450余名罪犯结成了帮教对子,一点一点地用真情和正义的力量去打动那些冰封的心灵。
  罪犯李某,曾三次被判刑,因抗拒改造先后调过11个监狱。1995年他刚到三监改造时,态度顽固、屡屡吵闹,不遵守监狱纪律。
  为了打开李某这把锈迹斑斑的“锁”,与他结对子的干警费尽心思:想方设法与他促膝谈心;给他买生活用品;遇到困难尽力帮他解决……无论是思想上,还是生活上,李某都得到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
  锈“锁”终于开窍了!李某说:“我终于认识到自己是个人了。如果再不老实改造,真的对不起政府干部的一片苦心。”现在,因改造表现较好,李某已由原判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狱中,罪犯最关心、最敏感的是减刑和奖励。沈阳三监规定了“四个公开、八个程序”:减刑指标、考评分数、评比结果、减刑奖励结果四项公开;个人申报、犯人小组评议、列榜公开征求反馈意见等八项程序。狱务的公开,使罪犯们坚定了改造的决心。据统计,这里98%以上的服刑人员认真参加改造,他们对监狱干警公正执法的满意率达95%以上。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点

  最全面的保护
  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3月1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条款——第一条第二款: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以说,保护“其他人格利益”,是这个司法解释中最具伸展性、包容性的一个弹性条款,也是中国司法保护人格利益的一个重大突破,使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受到最全面的保护。
  从立法技术上讲,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制定,都要运用好弹性条款,使法条具有包容性,不会有所遗漏。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来说,人们对生活的认识和了解总是有限的。任何法律要想做到穷尽生活现象,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制订弹性条款,把尚未认识和了解的社会生活现象、立法者还不愿意公开指出的某些内容,概括其中。
  从立法内容上讲,这个弹性条款概括了对人格利益保护的任何未尽事宜。任何人格利益,凡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只要需要依法保护,都可以概括在这个概念里。这一弹性条款的规定,使中国司法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扩展到崭新的范围。
  我认为,“其他人格利益”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一些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但是在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具体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比如贞操权。在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明确规定,通过对侵权人给以刑罚和行政处罚,来保护受害人的这一权利。可是,这个重要的民事权利,民事立法中却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把贞操权归入“其他人格利益”之中,就可以使它得到相应的保护。
  第二,一些有可能上升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例如生活安宁权、知情权等等。关于知情权,现在讨论得很多,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最有可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而电话骚扰、门缝广告等行为,都被认作是侵害生活安宁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一些其他人格权和上述人格利益无法包括的人格利益。
  有了以上三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一弹性条款,中国的司法对于人格利益的保护几乎是无所不包。我建议,将来在编制民法典的时候,应考虑把这个司法解释的精华进一步升华,使之成为法律条文。
  (附图片)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山东省冠县公安局甘官屯派出所辖区张八寨村有两个无依无靠的孤儿,生活困难。去年以来派出所民警向他们伸出了热情的手,给他们送钱送物、辅导功课,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图为不久前的星期天,派出所民警将孩子接到派出所辅导功课。
  任合一 栗彦峰 石宝生摄影报道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背景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连云港市公安局开门纳谏
  本报讯 为了更好地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监督,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日前向每一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送上了一封征求意见信、一张征求意见(建议)表。代表、委员们纷纷称赞:“公安机关的作风确实转变了。”据不完全统计,该局共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43条;其中,意见35条、建议108条。对代表、委员们的每一项意见和建议,该局都派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张策)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洛阳瀍河回族区依法治校
  本报讯 河南洛阳瀍河回族区区委依法治校,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去年以来他们把法制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同时,推行中小学校聘请兼职法制校长和法制报告员,定期到学校讲课。如今,全区3万名学生犯罪率始终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张国平 任义)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多年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老百姓、还是学术界、甚至法官,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都各有阵地
  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审判实践对精神损害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适用法律不统一现象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有关司法解释,全面加强对精神损害的司法保护救济
  救济精神损害
  本报记者 吴兢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一起起真实的案例,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精神损害赔偿”:
  1997年,19岁的北京少女贾国宇因燃气罐爆炸被毁容,得到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里被店员强行搜身,最终得到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因殡仪馆遗失了亲属的骨灰盒,河南一名原告得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千元;
  2001年,7年前才5个月的邹炜毅因误诊而导致药物性耳聋,7年后终于把近4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拿到手上……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全面加强对精神损害的司法保护。
  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可依
  其实,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告诉记者,民法通则颁布后,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在立法上得到确认。《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19、120条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了原则规定。此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于法有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正是依照以上的法律依据,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行了司法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定下明确的、统一的规则。
  司法解释一出台,便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热烈回应。一些民法学家表示,司法解释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重大进步,是我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重要体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堂堂正正受保护
  提起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贾国宇案称得上“第一案”。
  19岁的北京少女贾国宇在餐厅就餐过程中,因卡式炉燃气罐爆炸而被毁容。她向法院要求65万元的精神赔偿。审理此案的海淀区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的以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在本案中,受害人应当给予抚慰与补偿。1997年,少女最终得到了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而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另一名京郊农妇就没有这样幸运了。8年前她因病就医,手术中医生重大过失,将医用纱布遗留在她的腹腔内。8年来,她被腹痛折磨,四处求医,甚至被怀疑为肿瘤。其间,因对生活丧失信心,她多次服毒自杀,婚姻也因此破裂。
  得知真相后,农妇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同样是人身伤害,为什么却不能同样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陈现杰博士告诉记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是精神性人格权。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有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如果只保护精神性人格权,而不保护生命健康权,是轻重倒置、显失公平。”
  “过去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不够全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学术界和法院都只将《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渊源;而忽略了《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对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藏在这‘等费用’里。”
  如今,曾经发生在京郊那名农妇身上的遗憾不会再出现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受到侵害也可以堂堂正正地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利益——
  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中,上海一名女大学生诉屈臣氏公司精神损害赔偿一案,可以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
  1999年,这名女大学生到屈臣氏公司下属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在离开超市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命令她解开衣裤进行检查。
  女学生以侵害名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由于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法院根据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
  陈现杰说:“尽管人格尊严作为民事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已有明确规定。但其损害后的赔偿,是从上述判例开始的。我们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发生在山西的另一起案例,则确认了对侵犯隐私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对新婚夫妇在卧室墙上的暖气片后发现了摄像机,镜头正对着他们的婚床!原来,是“好奇”的邻居所为。夫妇俩以侵犯隐私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他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唐德华说:“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的人格利益,也构成侵权。对隐私的侵害,就是属于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人格利益的侵害。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对隐私的侵害作为侵犯名誉权的一种类型,对隐私的保护不够充分。这次我们的司法解释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提供直接的司法保护。”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不必“大开口”
  精神受损,就必须获得金钱赔偿吗?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审民事案件的女审判长姜春玲告诉记者:“是否需要金钱赔偿,要看精神损害的后果是否严重。”在多年的一线审判工作中,她判过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判过几千元的,还判过不支持赔偿、仅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的。
  姜审判长的做法,正与新的司法解释相吻合。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受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以上民事责任外,侵权人还要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抚慰金到底赔多少,姜春玲告诉记者:“我们有三个原则:第一,抚慰受害人;第二,惩罚侵权者;第三,对社会起到预防、警示作用。所以,受害人如果漫天要价,我们也不会支持。”
  的确,金钱赔偿与精神损害之间绝对不是等价的,仅仅是法律的公平而已。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赔偿的最高或最低限额,而只规定了确定的原则: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决定。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罪犯克星”李效武
  王福瑞 李建民 暴玉怀
  面对形形色色犯罪分子,无论是持枪、携弹或腰绑炸药包者,也无论村霸、路霸、流氓恶势力,他都疾恶如仇、除暴安良。有人戏言,他在吃生命饭。他却说:“除暴安良、保一方平安,这是我的职责与使命。”多年来,他率官兵擒获的各类犯罪分子不下千人,其中重大、特大案件犯罪分子、带有黑社会性质和暴力团伙头目及骨干分子96名。他的名字在唐山几乎家喻户晓!
  他,就是第三届“中国武警十大忠诚卫士”当选者、武警河北总队唐山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李效武。犯罪分子闻风丧胆:“闯荡过三关六码头,逃不出李效武的手”;老百姓鼓掌欢呼:“有了李效武,敞开家门打呼噜”。
  高宝安是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头目。他纠集一帮地痞流氓强取豪夺,干尽伤天害理勾当。一次,他到一私营煤矿收“保护费”,遭拒绝后,竟持枪械斗,当场打死1人,打伤5人,还强奸了两名妇女,烧毁3辆吉普车。
  初夏,李效武得到线索率7名战士突击围捕在逃的高宝安。寒光一闪,高宝安拔出一把尖刀,朝李效武直刺而来。李效武左手卷腕夺刀,右手挥拳出击,下三路跟上一个扫裆腿。高宝安顿时仰面朝天,束手就擒。
  连撬6个单位保险柜、盗窃百万元,震惊全国的系列保险柜大盗张建军,杀妻灭口畏罪潜逃。在其身上时刻绑着炸药包、双手不离导火索的情况下,李效武神勇对敌,果敢地将其制服于一游戏厅内,当场缴获烈性炸药包3个。我方官兵及群众无一伤亡。
  “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这是战友们对李效武的一致评价。
  一次,一名罪犯持54式手枪打死两人,又用铁锹劈死4名村民后逃匿。冒着7月酷暑,李效武率官兵紧追其后。他们对一个宽700多米,长2000多米的芦苇塘进行搜捕。芦苇割得人脸、手等部位一道道血口子;池塘内臭气冲天,熏得警犬都不进去;塘内玻璃碴子扎人,脚被扎得鲜血直流……李效武始终冲锋在前,没有退却一步。搜完芦苇塘,他们又跟踪追击100多公里,终于将罪犯团团包围,并将负隅顽抗的罪犯击毙。从罪犯身上,他们缴获手枪2支,子弹26发。
  李效武总说:“为了百姓的安全,我们敢于同死神打交道,不怕流血牺牲!”
  (附图片)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成铁警方4小时破获特大抢劫案
  本报讯 不久前,成都铁路公安处江油火车站派出所接到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抢劫现金及实物折合4000余元。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掌握的线索迅速围追堵截。仅用4小时,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擒获。
(王德华 任杰) 4PD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漫画

  姬炤华作 4PD品论天涯网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