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1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案件4228件,审结4832件(含旧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年共受理一审案件535万余件,审结538万余件(含旧存)。其中,审结刑事公诉案件50万余件,刑事自诉案件5.8万余件;审结各类民事(包括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案件473万余件,占结案总数的88%,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5864亿余元;审结行政案件8.6万余件。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首任,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毒品犯罪,制售、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骗汇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伪造货币和贩卖、运输假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玩忽职守等犯罪。
“法轮功”邪教组织是破坏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社会毒瘤,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了严重干扰。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认真审理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致人死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印刷、经营、传播邪教宣传品等刑事案件。对触犯刑律的极少数“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依法定罪判刑,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集中力量审判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打击了这类犯罪的嚣张气焰。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梁笑溟纠集30余人,拉拢、贿赂国家公务人员,私藏武器、杀人抢劫、敲诈勒索、残害无辜、危及一方。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梁笑溟等主犯死刑,以正国法,为民除害。
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打击力度。全国法院共判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11048人。对拐卖或收买154名妇女、2名儿童的犯罪分子缪步黄、吴通住,强迫38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游德康、阚文聪,有关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死刑,为受害的妇女儿童伸张了正义。
走私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全国法院共审结走私案件847件,比上年上升122%。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第一批案件中王金挺等7名主犯死刑,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73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批案件的129名被告人,有关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的严正审判,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
伪造货币和贩卖、运输假币犯罪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全国法院共审结这类案件4740件,比上年上升12.14%。卓振沅等12人制贩假人民币6亿余元,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假币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卓振沅等7名主犯死刑,有力地打击了这类犯罪。
贪污、贿赂等犯罪是社会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全国法院依法判处这类犯罪分子17931人,其中省(部)级以上公务人员3人,地(厅)级公务人员52人,县(处)级公务人员350人。最高人民法院对成克杰、胡长清,以及贪污、挪用公款5095万元的周长青,贪污公款7272万元的许杰、杜建生等犯罪分子,依法核准死刑,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显示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在依法严惩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大肆行贿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惩处。人民法院对向成克杰、胡长清等人行贿的犯罪分子依法定罪判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分子,依法惩处,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
“法有明文,情无可恕”。去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犯罪分子64万余人,比上年上升6.21%。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特别是依法严厉制裁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坚持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宣告无罪6617人,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2591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026人,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蒙冤受屈。
(二)调节民商事和行政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依法审理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案件,对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金融纠纷等案件,保障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保护包括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认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深入开展行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特别注重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矛盾容易激化的山林土地、自然资源、农民负担、拆迁安置等案件,分清责任,妥善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全年共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939万余件(人)次,对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婚姻家庭案件直接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人民法院认真执行婚姻法和其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扶养、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全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34.8万余件,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依法妥善处理涉军案件对于维护国防利益、支持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审理好各类涉军案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在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之后,又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两地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问题多次进行讨论协商,文件正式签署后,将进一步促进两地之间司法方面的联系与协助。
(三)继续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
认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新体制,并抓好委托执行。针对一些地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增多,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阻碍执行等情况,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公告督促、举报奖励等方法,加大执行力度。与有关部门配合,严肃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及时纠正执行错误。全年共依法执结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264万余件;执结标的总金额3064亿余元,比上年上升22.7%。
二、加强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法院改革,促进司法体制创新。
(一)坚持公正司法。“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庄严保证。一年来,全国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实践这一承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一步加快裁判文书改革,不断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逐步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严格执行程序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部署,全国法院普遍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坚决纠正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试行民事审判举证时限制度,庭前证据展示、交换制度,使当事人得以充分说理。严格执行实体法,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正裁判,使正义得以伸张。
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对案件出现新的证据、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不当的裁判,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通过重新审理发现判决不当的案件,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的各类案件,认真进行审理,全年共审结15770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3765件;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4432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359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214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作调解、和解等处理的6000件。
(二)开展司法救助。“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又一郑重承诺。为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全年依法对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案件共19万余件。对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清理超审限案件,提高审判效率。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把清理超审限案件作为去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决不把能在二十世纪审结的案件拖到二十一世纪。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对超审限案件实行责任到人,限期结案。经过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清理超审限案件385件,全国法院共清理超审限案件13.8万余件,清理执行积案47.5万余件。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全国法院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推进法院改革,进一步强化审判组织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判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完善了我国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体系;针对审判工作的特点,进一步落实了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精简合并职能重叠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充实了审判职能部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全国法院推行了审判长选任制度。目前,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和50%的基层人民法院基本完成了这项改革。通过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法官担任了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庭审活动,由合议庭依照法定职责对案件进行裁判,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院长、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加强了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一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确保司法公正,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国法院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广大法官的头脑。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努力解决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性问题。开展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加强对法官道德素质的培养。继续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共对7908人、2604个集体给予了三等功以上奖励;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全国法院评选出一百个“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一百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隆重表彰。
(二)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心,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法院队伍建设,重点在基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组织、业务和纪律作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确定了16个基层联系点,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也实行了基层联系点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还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基层人民法院的“三讲”教育,并对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调整和充实。实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易地任职和法官交流、轮岗制度。继续推行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目前已完成人民法庭设置的调整任务。
(三)以提高法官素质为根本,大力加强和改进法官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全面规划、部署全国法院“十五”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下发了《法官培训条例》、《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招考吸收了一批高学历人才;与一些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并选派一些年轻法官出国深造。国家法官学院先后举办了高级法官的岗位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和多种专业培训班。各地法院也积极采取措施,基本完成了年内对1/3的法官进行岗位培训的任务。
为了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加强西部地区法院建设的任务、目标与措施;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西部地区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对西部地区100多名基层法院院长进行了培训。
(四)以消除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为重点,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全国法院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利用重大典型案例,紧密联系法院实际,教育法官廉洁自律。开展正确对待手中权力、珍惜法官荣誉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法官修身奉法的意识。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最高人民法院做起,全国法院普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国法院共对34人追究了领导责任。按照领导检讨责任制的要求,共有5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向当地党委、人大检讨责任的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检讨责任。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严格禁止审判人员的近亲属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严格禁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所辖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全国法院普遍建立回避人员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根据回避制度的规定,全国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有6759人次,对防止“人情案”、“关系案”起到了积极作用。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对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大检查,着重查处利用审判权谋取私利的人和事。去年,全国法院共有1292人因违反上述两个“办法”而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46人因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这是党的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结果。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来信暂行规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转来的建议、提案123件,全部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复。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听取或委托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意见,通过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旁听案件审判等方式,通报法院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还向全国政协部分委员通报了法院工作情况,听取意见。权力机关、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是对公正司法的有力保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
(一)一些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少数法官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有的法官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久拖不执或者违法执行,甚至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
(二)上级人民法院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的力度不够,办法不多,致使这种干扰有发展蔓延的趋势,暴力抗法事件增多,“执行难”问题难以根本解决。面对这种状况,少数法官畏难情绪严重,既缺乏战胜困难的勇气,也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三)少数法院领导的作风不端正,有的不是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审判工作上,而是忙于非审判事务;有的不熟悉司法业务,无法正确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权;有的没有认真执行法官法,出现了对队伍管理不严,进人关把不住,出口疏不通的状况。
(四)在审判任务越来越重、案件大幅度上升与人力不足、法官素质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一些法院没有下大力气抓好法官队伍的教育培训,法官素质提高不快,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
(五)对法院经费保障问题调查研究不够,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及时。一些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经费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物质装备十分落后,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官队伍的稳定。
对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有监督、指导不力的责任。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正在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四、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创新世纪法院工作新局面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在新世纪的第一年,人民法院将紧扣这一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深入推进法院改革,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努力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为“十五”计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等犯罪,人民法院将坚决打击,依法严惩。对有关“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案件,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方针,依法惩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确有悔罪表现,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划清界限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坚持“严打”方针,对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杀害无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强迫、引诱卖淫犯罪,制售淫秽物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非法出版物犯罪,以及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等犯罪,坚决打击,依法严惩,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继续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审理好各类群体性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审理好涉军案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等案件,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社会美德。加强立案及信访工作,认真审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依法打击经济犯罪。依法严惩走私、骗取出口退税、制售伪劣商品、逃汇骗汇、伪造货币、金融诈骗等犯罪。继续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人民法院正在集中力量,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收受巨额贿赂一案,正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那些敢于无视国法、铤而走险、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不贷。同时,对那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公务人员的行贿犯罪,要依法惩处。对那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判工作中,继续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三)积极促进经济发展。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的案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维护金融安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认真审理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与网络域名等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制裁侵权行为,保护科技人员和作者等享有的智力成果权。
加强西部地区法院的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依法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厉打击借西部大开发之名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严惩贪污、挪用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和国家扶贫救灾款物的犯罪,惩治渎职造成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和破坏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犯罪,保障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强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审判,并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司法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清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司法解释,加强对入世后相关审判工作的指导。对各类涉外民商事和行政案件,要严格适用我国法律和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的良好法制形象。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加快建立更为有效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努力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新途径。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决不让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失去信心。依法处理暴力抗法事件,捍卫法制的尊严。强化执行工作纪律,切实纠正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五)深入推进法院改革。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继续完善合议庭制度,全面完成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工作,积极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探索简便、快捷的办案方式,提高庭审效率。继续进行裁判文书改革。推进申诉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审理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获得平等的诉讼权利。通过改革,实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的目标。
积极推进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坚决执行政法干警统招统考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完成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实现内设机构合理,职责划分清晰,人员配备优化的目标。积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审判工作条件,提高司法现代化水平。
(六)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法官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落实“以德治国”要求,在继续开展“两满意”活动的同时,认真开展以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和整顿工作作风为内容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制定《人民法官行为准则》,建立法官道德自律机制,规范法官的职务言行,改进工作作风。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完成全国法院法官普遍轮训的任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抓好涉外审判业务等方面的培训,重点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能够胜任审理涉外案件的高素质的法官。加大对西部地区法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实行东西部地区法官交流,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力度。严格规范法院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坚决执行关于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规定,坚决执行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换。继续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案件,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人民日报日期
2001年3月22日人民日报第2版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1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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